三湘都市报3月11日讯 四名学生共骑一辆共享电单车,失控撞向路边两位老人。受伤较重的老人把四名学生及其父母、共享电单车管理公司一起起诉到法院,索赔6万多元,究竟谁应当担责?3月11日,郴州汝城县人民法院通报了这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22年4月2日,小芳和另外三名同学一起出去玩,四人都未满16周岁。小芳使用他人的支付宝账号解锁了路边一辆共享电单车,随后四人一同挤在这辆电单车上,由小丽与小华共同操作骑行,小芳与小可乘坐在后。没多久,电单车失控撞倒了走路经过的两位老人。
事故经汝城县交警大队认定,操作骑行的小丽和小华共同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他人无责任。事故造成两位老人受伤,其中72岁的叶某受伤较重。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小芳可以使用他人的支付宝账户扫码解锁使用,而不用再进行人脸识别,说明该公司在共享电单车的使用流程设计上存在瑕疵或缺陷。公司未尽合理限度的管理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驾驶电单车必须年满16周岁,且案涉电单车不可以载人,事故发生时车辆上载有四人,这四人显然能认知到该骑行的危险性,但她们放任骑行共同导致事故的发生,均存在过错。法院认定,小芳、小丽、小华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即每人承担25%的赔偿责任,小可承担15%的赔偿责任,共享电单车管理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文中未成年人均为化名)
■文/视频 全媒体记者 虢灿 通讯员 温木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