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女儿要把房子卖掉,要逼迫自己86岁的老母亲搬出去,虽然她口里振振有词说房子是她买的,跟她老母亲一点关系没有,可为什么法院不允许她卖房,不允许她把老母亲迁出去。
上海最近发生这桩离奇的案件,有一个超过6旬的女子,一家4口加上老母亲一起住在一个100多平米的房子中,她老母亲也已经86岁了,最近她感觉到三代同堂住在一起不舒服,她想把房子卖掉,重新买。
当然了,她要求自己86岁的老母亲从自己的房子中迁出去,她还振振有词的表示说,早在1988年她就到日本去工作,生活了也赚了不少钱,20年后才回到国内。
现在她们所居住的房屋是2000年她自己全款买的,跟她老母亲一点关系没有,她老母亲已经在她的房子里住了20多年了,她觉得她已经仁至义尽了,所以她卖房她要求老母亲搬出去,她老母亲毕竟在她买房的时候没有花一分钱,所以她有理由把她撵出去。
但是她的母亲已经86岁了,在这个房子里住了20多年,你突然要把她撵出去,老母亲当然不让,所以一纸诉状把她的女儿告上了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她的居住权,这种案子法院应该怎么判?
从常理上讲,这个房子确实是女士自己花全款买的,她的母亲没出一分钱,而且她已经让她母亲在这个房子里居住了20多年,所以表面上看好像是她老母亲不在理。
但是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女士早年间到日本去打工,生下孩子之后,孩子7个月的时候就把这个孩子送回到了上海,由孩子的外婆也就是她的母亲抚养,后来这个女子在上海买了房子,她的母亲和女儿也在这个房子里居住,换句话讲,她的女儿是由她的母亲一手带大的。
法官说你母亲年龄大了,女儿也长大成人了,你已经不需要你母亲帮忙了,结果你要一脚把你母亲踢走,这显然是违背公序良俗的,女子虽然提供证据说她在同城还有一个哥哥,应当让她哥哥起到赡养老人的义务,但是法院经调查认为,她哥哥一家三四口住在一个30多平米的小房子之中,实在没有能力接纳她们的母亲过去。
所以法官最后作出判决,房子是女子的,她有权利卖,这个没问题,但是她要保障她母亲的基本居住权利,不能说你把老人家用了几十年帮你把女儿养大了,你就一脚踢出,剥夺她起码的居住权,这是违背公序良俗的,虽然房子是你的,但是你也不能做得如此无情。
很多网友也评论说老母亲都86岁了,说实话都已经远超我国老百姓的平均寿命了,就是再能活还能活多少年。这个女士为什么不能珍惜老人最后的时光,而非要做出如此大逆不道的事情呢?房子确实是你的,但是她母亲又没有跟她争财产,只是希望自己在晚年能在居住了20多年的房子中再住几年而已,这个时候你要把她赶走,是不是太不近人情了呢?
上一篇:我是如何帮助儿子战胜抑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