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面|燃气费异常飙升,如何正确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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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3 13: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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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法治面|燃气费异常飙升,如何正确维权?

界面新闻记者 | 赵孟

界面新闻编辑 | 刘海川

近日,重庆、成都等地市民普遍反映新换燃气表后气费飙升,被质疑“表里不一”,目前,重庆市政府已成立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的联合调查组,进驻重庆燃气集团、凯源燃气等相关燃气企业开展调查工作。成都有关部门尚未公开统一回应此事,一些区(县)的市场监管局表示,正在就投诉线索进行调查处理。

天然气是现代生活的民生必需品。面对明显的费用异常现象,普通居该如何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如果遇到燃气公司以停止供气要求用户缴纳“欠款”,又该如何应对?

是否可以拒缴异常费用?

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宏达向界面新闻指出,根据《民法典》第652、654、656条规定,用气人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依约及时支付气费的义务,经催告用气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气费和违约金的,供气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气。但是,如果用气人一向及时履约且愿意正常履约,燃气表的计量被合理怀疑有误,根据《民法典》第509条的诚实信用原则,供气单位在合理解决用气人的疑虑之前,用气人暂停缴费是合理的,供气单位贸然中止供气属于违法行为,用气人不构成违约。

“在每个特定的居民区域,燃气公司都是通过获得特许经营权的方式独占经营。对居民用户而言,从提供燃气服务的第一天起,燃气公司就已经形成市场支配的垄断地位。”陈宏达强调,居民没有选择其他供应商的可能,即便两者之间签署了供气合同,他们并非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燃气公司对居民的燃气供应属于民生领域,属于经授权履行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

那么,当普通用户遭遇明显异常的燃气费,并拒绝缴费后,可能面临何种结果?

界面新闻梳理过往判例发现,一是燃气公司通过诉讼手段继续追缴“欠款”,那么燃气公司就需要提供证据,以证明异常上升的费用在合理范围内,要让法院采信并不容易。另一种结果是,燃气公司以断气迫使用户缴费。这时如果用户对燃气公司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恢复供气,法院通常都会从民生服务的特殊性和合同的约定考虑,支持用户继续供气的诉求。

从过往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判决来看,都倾向于支持用户的诉求。

比如,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份判决书(【2023】粤0103民初722号)显示,2022年7月4日,陈某英发现燃气表停止供气,遂联系广州金冠燃气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维修,被告知该燃气表读数与原告缴费记录的累积燃气量存在较大差距,称陈某英累计购气855立方米,而实际用量为2009立方米,两者相差1154立方米,价值3981.30元,要求陈某英补缴该费用及滞纳金。

但陈某英称其一直是预付费方式购气,未曾欠费,诉至法院,要求恢复供气。法院根据陈某英过往的充值记录指出,陈某英月平均使用燃气不足10立方,而从2021年10月至2022年7月5日期间为9个月,按照燃气公司提供的基表读数减去原告已使用的差额,为1154立方,每月使用燃气数超过100立方,是案涉基表数发生异常前的十倍有多,明显与生活常理不符。

2023年6月16日,法院法院作出判决认为,仅凭数据存疑的基表读数而要求原告补缴燃气费3981.30元及滞纳金,在陈某英提出异议后仍坚持要求原告补缴仍不恢复供气,其行为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为有利于原告的生活,被告应当继续履行《居民用户管道燃气供气合同》,判令燃气公司5日内为原告开通燃气。

2022年,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份判决(【2022】陕0118民初5916号)显示,2008年冯建斌入住金盾小区,入住前与西安市鄠邑区天然气有限公司达成天然气用气合同。燃气公司称,2018年12月开始对使用壁挂锅炉供暖用户中购气异常的用户进行排查,发现其超用气量12268立方米,欠费达24290.64元,遂停止原天然气表的使用,及时为其更换新表,并要求其补齐已使用的天然气费用。

但冯建斌称,其从2008年将房屋装修后就没有在里面居住,也没有出租,2021年9月才从回这里。对更换下来的气表,不知道上面的读数,燃气公司也没有让其签字认可。此前购买气量用完后即停气,不可能一直使用欠费达2万多。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恢复供气。

2023年3月,法院判决认为,西安市鄠邑区天然气有限公司作为鄠邑区天然气独家经营企业,既然与冯建斌达成用气合同,为原告安装了用气管道和相关设备,就应当按照约定为原告提供用气服务并保障其正常的使用,在无足够证据证明原告欠付其天然气款的情况下,将原气表拆换新气表后,拒绝向原告售卖天然气,该行为明显违背相关法律规定。

法院认为,西安市鄠邑区天然气有限公司反诉冯建斌欠天然气款24290.64元,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八条、第六百四十九条、第六百五十四条、第六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判令燃气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冯建斌履行天然气用气合同,保障其天然气使用。

用户可提起行政诉讼和举报

陈宏达指出,燃气供应服务涉及到居民,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一旦燃气公司以中止供气胁迫居民用户就范(如缴纳明显过高的不合理费用、强制捆绑销售燃气之外的商品),居民用户若选择诉讼维权往往时日漫长,无法解决当下恢复用气、正常居家生活的燃眉之急,只能选择妥协。选择妥协后,燃气虽暂时得到恢复,但民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备受打击。

他建议,除了暂停缴纳异常上涨的燃气费,针对民生领域垄断企业(比如水、电、气等)的不法行为,普通居民仍有一些建议可资参考。

首先,由于燃气供应属于民生领域履行公共服务的职能,居民用户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20条第3款及《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5款提起行政诉讼。依据《行政强制法》第43条第2款、第61条的规定,燃气经营者及燃气管理部门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燃气的方式迫使当事人缴纳燃气费。

此外,居民用户还可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如果燃气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燃气,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依据《反垄断法》第22条第1款第1项、第50条,责令案涉企业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相应罚款。

2023年1月18日,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南京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在南京市江北地区管道燃气供应服务市场的行为,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体表现为强制捆绑销售增值产品(例如燃气保险、报警器等),同时对开发商和非居民用户收取远超合理水平的工程安装费用。

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责令该公司采取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29,563,108.91元,并处以相当于2018年度销售额2%的罚款20,837,566.20元,总处罚金额为50,400,675.11元。

当然,如果居民掌握案涉垄断企业违法、违纪的犯罪线索,居民用户可依法向公安机关或监察委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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