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丧失是指票据由于票据持票人意志之外的原因而灭失,例如遗失、被抢、被盗等。
票据是提示证券,必须持有票据才能行使票据权利。丧失票据,持票人票据权利就无法实现。为此,法律规定了补救措施。
挂失支付是不完全的补救办法。《票据法》第15条规定,票据丧失之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挂失止付是我国传统的一种临时性的、不完全的补救措施。从法律上说,挂失止付后仍应当申请公示催告。如果挂失止付后没有及时申请公示催告,过期之后,付款人遇到有持票人请求付款的,还可以付款。当然如果失票人能够100%确信,不会有人持票请求付款,不会形成损失,那可以不申请公示催告。如果没有这个把握,还是应当申请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是正式的法律救济手段。失票人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申请,法院受理后进行审查,然后发出公告,公告期满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法院即作出除权判决,失票人凭除权判决书行使票据权利。
如果公示催告的公告期间,有人申报权利,则法院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当事人另行诉讼解决争议。
申请公示催告的,失票人作为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提供支票存根、汇票副本等)。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