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贷利息是这样算的,比方说贷款60万,期间是30年,假设利率是5%,那第一个月的利息就是6000000.05/122500,第二个月的利息会少一点点,因为第一个月还了一部分本金,随着本金越还越多,每年还的利息越来越少。但是,前几年的还贷,利息占比比较高,如果按30年还清所有贷款,总的利息金额跟总的贷款金额是差不多了。
民法典第164条规定,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其次,周某未经董女士同意就私自修车,甚至有可能是串通购买人,以底价将车子买走,如果真是那样,那性质就完全不一样了。委托合同关系的受托人只能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履行其一方合同义务。民法典第919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2那么从法律上,周某及购买人这样做,合理么?即这样算账的话,购买人将自己要承担的利息,让董女士来承担了。更重要的是这92000元车贷的本息。但实际上其修车有没有得到董女士的同意呢?1周某算出来的账,粗看之下,好像没有什么问题。这显然是不符合常理的。也就是说,按照周某的说法,买家减去所剩92000元车贷,只给了13000元现金就将车买走了。
周某解释称,购买人扣除车贷还剩下的92000元本息其代为偿还了一个月4260元银行贷款修车费7040元。事后董女士向周某讨要说法。并和董女士说车子卖了105000元,但实际上只给了董女士1700元。周某垫付一个月4260元车贷后,就将车子卖出去了。双方约定将车子放在周某所经营的车行代为销售,并议定车子卖出去前,由周某先行代为支付银行的车贷。
可还了一段时间贷款后,董女士却因生意不好资金周转不开等原因,已经无力再偿还车贷。董女士是在某商场开了一家服务装店,其在4S店看中一款白色宝马533i后,脑子一热就贷款将其买了下来。但女子表示不接受。可万万没想到的是,二手车行将车子卖了以后,却只给了女子1700元,声称购买人给的钱除去贷款利息及修车费后就只剩下那么多了。后来女子想卖车时,委托了二手车行代为销售。
答:230万贷款产生的利息3资本家推高房价的操作顺周期:韭菜一:200万购房20万房贷=卖出价220万韭菜二:220万购房22万房贷=卖出价242万韭菜三:242万购房24万房贷=卖出价266万。答:利息:按3.5%利率计算,2003.570万10年租房成本:40万10年后卖房价:20070-40=230万2如果有贷款呢?小学生数学题:1200万买的房子,10年后,需要多少钱卖出才算不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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