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恋爱本身是一件美好的事情
但双方感情出现问题闹分手时
曾经的甜蜜该如何“结算”?
案情回顾:
2020年7月,原告小芳(化名)和被告小明(化名)确立恋爱关系后,双方在小明租赁的房屋同居生活,由小明支付了房屋租金和生活费。
但好景不长,共同生活了没多久,双方因产生矛盾而分手。
分手时,双方签订了《经济补偿协议》,协议载明小明向小芳进行经济补偿十万元,可分期支付补偿款、小芳需搬离小明住所等内容。
当日,小明向小芳微信转账支付了20000元,事后再未支付过经济补偿费,遂原告小芳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
原被告在恋爱同居期间,被告支付房屋租金、向原告支付了生活费用,所以双方签订的《经济补偿协议》中的补偿,并非原告在双方恋爱同居期间支付共同生活相关费用的补偿,而是基于双方分手给与的补偿,俗称“分手费”。
又在审理中得知,原告在双方分手时以搬离被告住所为条件索取“分手费”,被告迫于原告不搬离其住所,答应了支付其“分手费”。
这与“自由、平等”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人们一致追求的自主、自愿、自由、纯洁的爱情相背离,故法院不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恋爱本身是一件甜蜜美好的事情,但双方在交往期间,尤其是经济交往过程中,恋爱期间男女双方应当理性对待经济问题。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了培养感情而互送礼物或者支出金钱的消费活动,一般属于赠与性质,赠与已经实际履行的原则上不允许撤销。
恋爱期间的财物赠与或者日常消费支出,一般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系双方共同消费,不应当要求返还。
但对于恋爱期间一方明确向另一方提出的借贷行为,应当约定清楚并注意保存相关证据。
来源:江油法院通讯员罗燃
出品:时代传媒新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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