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竞争性侵权指控的简述。
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是一个永恒的话题。随着专利意识的不断提高,专利权数量的不断增加,专利工具化越来越明显,竞争性侵权指控成为越来越多专利权人的选择。
竞争性侵权指控,就是专利权人将专利权作为获取市场竞争优势的工具,利用投诉、起诉、侵权警告等方式指控竞争对手侵权,进而打压竞争对手,以提高自己市场份额。竞争性侵权指控往往不太注重最终诉讼结果,更加注重在诉讼过程中获取的市场竞争优势。基于我们服务企业的经验,大多数企业会经历一个“被”竞争性侵权指控的阶段。
某A企业老板敏锐把握市场机遇,认为某电器用品的消费将会持续较长的时间,决定趁热打铁,进入该电器用品市场。为了避免不确定性,A企业直接采用市场上流行的技术方案制造并销售该电器用品,其电器用品很快打开市场,市场份额大幅增加。
在该电器用品行业中,B企业拥有该电器用品的多项专利权。在以往数年中,B企业在行业内销售量总是独占鳌头。但随着A企业及其他多家企业进入这个行业,B企业的销售数量很快下滑。在分析销售下滑的原因时,B企业认为A企业对其市场利益的影响最大,进而决定利用专利向A企业发起攻击。在经过准备之后,B企业针对A企业发起了专利侵权之诉,并通过不同的方式告知A企业的客户及潜在客户,如果继续采购A企业的产品,将有承担侵权责任的风险。
对于此事,A企业的客户及潜在客户变得非常小心:有的客户干脆转头向B企业进货,有的客户推迟了订单,有些客户还以此为由要求A企业给出更优惠的商业条件。
A企业进行了积极应对。首先,针对B企业的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次,从策略角度分析B企业拥有的专利权情况,发现B企业针对该电器用品布局了多件专利,避开了一件专利可能又落入另一件专利的保护范围之中。再次,在考虑进行反击时,却发现自己没有提前布局专利权,处于无“权”反击的状态。
A企业面临的形势非常被动,颇有些“无从下手”的迷茫。
实际上,A企业面临的形势大多数企业会遇到。大多数企业在刚进入某一行业时,为了快速打开局面,选择“热销”品进行制造销售是常用套路;在开始阶段,虽然存在侵权的风险,但由于市场占有率小,不会引起主要竞争对手的关注,开始阶段反而会发展很快,形成一段时间的发展窗口期。尔后,随着市场份额增加,大概率会伴随主要竞争对手市场份额的下降,进而引发专利侵权指控,进入“被”竞争性侵权指控的阶段。如果能够应对得当,再加上天时、地利和人和的因素,顺利通过“被”竞争性侵权指控的阶段,就可以形成自己的核心竞争力及专利权,再利用自己的专利权形成壁垒,打压其他新进入的企业……。
而如何在“被”竞争性侵权指控的阶段快速破局成为重中之重。
二、“被”竞争性侵权指控阶段,企业破局方向。
《易经》有云:“震来虩虩,后笑言哑哑,吉”。什么意思呢?可以简单理解为:风险来临之前,应保持敬畏,并进行相应的准备;在风险真的产生时,才能够坦然应对,这样就会成功。相反的情况,可能就会遭遇失败。在“被”竞争性侵权指控阶段,企业之所以“无从下手”,是因为没有提前准备,没有对创新保持敬畏之心。
实际上,应对得当,剥丝抽茧,理顺前后的关系,风险并不是那么可怕,也不是过不了的坎。“无从下手”只是一种迷茫的感觉,探究真相,必然可以发现解决的方法。
根据我们的经验,建议的破局途径如下:
第一、找出实际上形成实施障碍的专利。
实际上,并不是所有的专利权都会形成实施障碍。技术总是发展的,绝大多数的创新是基于之前技术进行的改进,改进涵盖的创新点一定是有限的,因此,真正形成实施障碍的是专利权包含的创新点。创新点有限,形成实施障碍专利权的数量也是有限的,正常情况下也就是1-3件专利。因此,解决被动的形势,并不需要面对所有的专利,找准真正挡路的专利,搬走或避开就可以了。这样就可以集中精力、事半功倍,也有助于解决侵权风险的问题。
第二、专利权是可以被无效的,而且被无效的概率很大。
对方有了专利权就可以大小统吃了吗?不是的。专利权有被宣告无效的可能,而且可能性还很大。首先,相当数量的专利权稳定性存在不足,被宣告无效的可能性相当大。其次,全球范围内的现有技术均可以作为无效的证据,绝大多数专利申请人在申请时没有做过检索,没有对现有技术进行详细的分析,因此,权利要求布局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问题,这就给挑战专利的有效性提供了更大的机会。再次,即使经过实质审查的发明专利权,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投入的检索力量、时间也是有限的,而在专利的无效宣告程序中,基于结果导向性的原因,专利律师一般基于“穷尽”原则进行检索,投入充分的检索力量和检索时间;这种检索强度往往能够促进好的结果发生(即使最终没有被宣告无效,也会迫使专利权方“限缩”其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因此,通过挑战专利的有效性,大多数专利可以被宣告无效;少数的专利未被宣告无效,也会增加不侵权抗辩的空间。
第三、理论上任何专利都有规避的空间。
首先,创新本质是“技术构思”的创新,然而专利保护的对象只能是“技术方案”,而不保护“技术构思”;所以,任何创新要通过专利予以保护,必然需要将“技术构思”转换为“技术方案”,这一转换就意味着“技术方案”的“损失”。也就是说,理论上任何专利无法保护“全部”的创新,任何专利都有规避的空间。其次,专利规避的困难不在于技术方案本身,而在于企业内部的惯性思维,在于前期成功的“经验”。一个规避方案被提出之后,企业技术人员会提出很多问题,企业的销售人员也会以客户不认可而反对。因此,专利规避有时候需要企业各方面的配合。实践中,只有在“极端”情况下(专利被维持有效),企业才会考虑规避专利。
通过上述过程处理,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讲,形成实施障碍的专利已经被冲击得七零八散了,可以实现“实施自由,平安着陆”。
凡事有一利,必有一弊。需要说明的是,即使最后“平安着陆”,或者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者被认定为不构成侵权获得胜诉结果,也可能会付出相当长的时间成本。一个专利纠纷案件持续时间短则1年,长则3-5年。这么长的周期对于任何一家企业来讲,本身就是一种煎熬,也意味着一定的商业损失。因此,注重创新,提前准备,未雨绸缪,以保证企业的正常经营安全,才是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