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某秀系纠某娟母亲,纠某娟与孟某泉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1年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子。自2013年起纠某娟出现精神疾病,没有自知力,丧失劳动能力。
2019年2月11日纠某娟入院后,孟某秀和纠某娟的哥嫂在医院照顾。纠某娟诊疗费用由其哥嫂支付,已另案向孟某泉追偿。纠某娟出院后,孟某秀先后9次带纠某娟到精神疾病医院与康复医院治疗,所有费用均由其支付。
后孟某秀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孟某泉偿还垫付的医疗费等损失214,866.21元。
本案中产生于孟某泉与纠某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在孟某泉没有举证证明其与纠某娟对夫妻共同财产有约定的情况下,原告孟某秀有权请求孟某泉返还医疗费等损失。
遂作出一审判决:孟某泉返还原告孟某秀垫付款65,611.1元;宣判后,双方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婚姻关系与恋爱关系不同,通过婚姻登记,男女双方正式确立为夫妻关系,获得了法律上的身份认证。
这一身份不仅具有象征意义,更伴随着一系列法律权利和义务的产生。作为夫妻,双方享有相互的继承权、共同财产权、共同抚养子女权、共同赡养父母义务等。
这些权利和义务是婚姻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障家庭稳定和个人权益的基础。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夫妻相互扶养是婚姻存续期间的法定义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夫或妻一方不能独立生活的情形,配偶均是承担供养、扶助的义务的责任主体。
因此,在本案中,孟某泉作为纠某娟的丈夫,有在妻子患病期间给予照顾的义务,不管是经济上,还是感情上,都应对妻子纠某娟予以关怀。但是,纠某娟入院后,是其母亲与哥嫂在照顾,母亲孟某秀还垫付了大量的医药费。
当然,母亲孟某秀对女儿同样有抚养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对于上述“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做出了解释: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这里就涉及一个问题:配偶和母亲谁先履行义务呢?
小编认为,应从“婚姻”本身进行考量:结婚是具有重要意义的民事法律行为,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关系后即形成一系列人身和财产关系,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养义务从双方缔结婚姻时产生,是婚姻和家庭共同得以维系和存在的基础。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对不能独立生活的另一方应承担扶养责任,配偶怠于履行义务的,父母代为履行后有权向义务方追偿;婚姻关系解除之后,配偶之间不再负担相互扶养义务,具有经济能力的父母对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应承担抚养责任。
因此,在本案中,纠某娟的丈夫孟某泉没有积极履行义务,母亲孟某秀主动照顾女儿,为女儿尽心医治,之后可以向女婿追偿。但是等双方离婚后,就只能母亲来负担女儿的治疗费用。
另外,孟某泉没有举证证明其与纠某娟对夫妻共同财产有约定。此时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如果夫妻双方实行的是共同财产制,即婚内财产共有,那么共同负担家庭生活费用就可以视为夫妻扶养义务的具体履行方式。在这种情况下,妻子看病所需的医药费自然应由夫妻共同财产来承担。
如果夫妻双方实行的是分别财产制,即各自管理自己的财产并承担相应的费用。但即便如此,由于夫妻扶养义务是法定义务,丈夫仍然有义务在妻子需要时提供一定的经济支持,包括支付医药费。只不过在这种情况下,具体的支付方式和金额可能需要夫妻双方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丈夫是否有能力为妻子支付医药费也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如果丈夫经济状况不佳,无力承担全部或大部分医药费,那么他可能需要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或者与妻子共同寻求其他解决方案。
除了法律义务外,丈夫作为家庭成员,也有道德上的责任关心和照顾生病的妻子。
不管是法律规定,还是婚姻的道德义务,丈夫通常应当为生病的妻子支付医药费。
在家庭中,每个成员都有特定的角色和责任。在处理问题时,家庭成员应该寻求平衡和和谐,避免因经济问题而损害家庭关系。
很多人可能会产生对婚姻制度或婚姻生活的质疑,甚至萌生出“婚姻无望”或“单身万岁”的想法。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因为每个人对婚姻的看法和期待都是不同的,而且每个人的生活经历、价值观、性格特点等也会影响他们对婚姻的选择。
重要的是,无论选择结婚还是选择不婚,都应该是基于个人的真实想法和最佳利益,而不是受到外界压力或一时的冲动。社会应该尊重每个人的选择,提供支持和理解,让每个人都能在自己选择的生活方式中找到幸福和满足。
无论个人做出何种决定,包括婚姻选择、不婚选择或其他生活方式的决定,都伴随着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义务。这些责任和义务不仅体现了对个体行为的约束,也维护了社会的秩序和公正。
编辑:众众
审核:琪琪
法律审核:小元律师
案件来源:郯城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