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新法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自2025年2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开始正式施行,民间将《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称为新婚姻法,《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八条就父母在子女婚后为其购房出资的认定做出规定,该规定亦引起社会公众极大的关注与广泛讨论。
本期,闵法君为您解读新法重点关注问题。
该规定主要分为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和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双方父母出资情况下,针对离婚时分割房屋法院判决的依据和原则:
关于房屋归属
一、全额出资:
关于房屋归属: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置房屋,赠与合同若明确所购房屋只赠与自己子女,则按约定处理。
二、部分出资或双方父母出资:
关于房屋归属:一方或双方父母部分出资购置房屋,赠与合同若明确相应出资只赠与自己子女,则按约定处理。
一、全额出资:
若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且赠与合同无明确约定,人民法院可判决房屋归出资人子女所有。
二、部分出资或双方父母出资:
若房屋由一方或双方父母部分出资,且赠与合同无明确约定,人民法院将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
简言之:一方父母全额出资情况下,无论赠与合同是否明确约定,房屋原则上归属于全额出资一方子女。
一方或双方父母部分出资情况下,如不存在明确约定,则由法院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判断房屋归属于其中一方子女。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还是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双方父母出资,获得房屋一方均有可能需要对另一方进行一定的补偿。
一、全额出资:
有约定从约定。
若赠与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离婚时人民法院将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无约定或约定不明,人民法院综合多方因素确定获得房屋一方是否需要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及补偿的金额:补与不补,以及补偿多少)
二、 部分出资或双方父母出资:
有约定从约定。
若赠与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获得房屋一方须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无约定或约定不明,人民法院综合多方因素确定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简言之:一方父母全额出资情况下,由法院酌情考量获得房屋一方是否需要补偿以及补偿的金额(并非一定需要进行补偿)。
一方或双方父母部分出资情况下,获得房屋一方须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需要补偿)。
该规定施行后,对于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中房屋分割问题将有较大变化。
新规施行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买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屋无论有无明确约定,房屋权属不再具有争议,原则上应当判决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但在一定情况下须对另一方作出补偿。一方或双方父母部分出资情况下,若不存在明确约定,则出资比例对于人民法院衡量房屋归属问题上具有重要影响,但出资比例并非作为衡量房屋归属问题的唯一要素,原则上房屋应当归出资比例较高一方子女,且获得房屋一方必须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第八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相应出资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谷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