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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某社区的王女士因电梯费与物业发生了争执。王女士作为一楼业主,认为自己从未使用电梯,电梯费纯属“冤枉钱”,于是连续半年拒缴。物业公司多次沟通无效后,最终诉至旬阳市法院。审理过程中,王女士依然坚持自己的观点:“我连电梯按钮都没碰过,让我交钱,实在想不通!”法院审理认为,依据《民法典》第273条,电梯属于整栋楼业主的共有部分,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如不使用)为由拒绝履行缴费义务。公共设施维护费用需由全体业主共同分担。电梯的存在与维护状况关乎整栋楼的安全、品质及所有房屋(包括一楼)的价值。若因资金短缺导致电梯停摆或失修,不仅影响高层住户,一楼业主同样面临紧急疏散受阻、安全隐患增加及房产贬值的风险。最终,法院判决王女士需补缴拖欠的电梯费及合理滞纳金。来源:旬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