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想第一时间收到我的更新,请点开文章标题下面的蓝色字体的“刑事专业律师何忠民”,再点击右上角,然后点“”即可。同时,欢迎点赞和点“在看”。
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贩卖毒品案件中,部分被告人“零口供”时,如何认定?
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31日期间,朱某毅、张某、李某洪、陈某林、向某权从他人处购买毒品,除自己吸食外,多次进行贩卖。
其中朱某毅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106.5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0.11克;张某贩卖甲基苯丙胺33克;李某洪贩卖甲基苯丙胺17.31克;陈某林贩卖甲基苯丙胺6次计2.7克;向某权贩卖甲基苯丙胺4次计2.1克。
其后,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犯 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 5000元。
(其他判罚情况略)
1.没有被告人供述一般情况下不予认定有罪和处以刑罚,但侦查机关侦查的证据确实、充分,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有罪,法院依据证据可作出有罪判决。
2.在贩卖毒品案件中,被告人“零口供”情形下,可以结合被告人物品交接方式明显违背合法物品交接方式,隐匿物品视频中放置的地点与购毒人员领取毒品的地址完全一致性,且微信、支付宝等转账记录与其贩卖毒品的时间、数量高度契合,吸食毒品人员精神正常情况下的辨认等情况,综合分析后判断。
本案中,虽然被告人张某辩称自己于2017年7月给其女儿上户口后就未再使用号码为150xxxx2345的手机,而将其交给朱某毅使用,但朱某毅当庭予以否认。且证人李某蓉、张某碧和诸多购毒人员均证实被告人张某一直使用该手机。
指控张某多次向上述购毒人员贩卖甲基苯丙胺,还有微信和支付宝转账记录、购毒人员对张某的辨认笔录、部分购毒人员的检测报告、物证检验报告和张某放置毒品的监控视频等证据予以印证。
因此,张某“没有贩卖毒品”的辩解理由不成立。
————————————————
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八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二十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我的优势:对刑事案件具有精准的判断力,擅长挖掘刑事案件的辩护要点,以及亲力亲为办理案件。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
上一篇:烟台、威海为何成“雪窝”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