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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从贩毒人员住所查获的毒品,如何认定?
被告人邹某某系吸毒人员,伙同他人先后向本县吸毒人员曲别某某、侯某某、拉叶某某等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
2013年7月17日,邹某某在位于某旅馆四楼左侧的租住屋内,拿出甲基苯丙胺供自己、林某某和周某等人吸食。
当日21时许,公安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后对该房屋进行搜查,邹某某拿起茶几上吸食剩余的甲基苯丙胺从卧室跳窗逃跑。
公安人员分别在该出租屋客厅沙发下搜查出冰毒疑似物1袋和吸食冰毒使用的“壶壶”及数根吸管、锡箔纸数张,在进门正对房间窗户下的雨棚上查获冰毒疑似物1袋,在该出租房楼下通道上查获冰毒疑似物2袋。
同年9月17日,邹某某被抓获归案。
经称量、鉴定,从邹某某租住屋沙发下、雨棚上、楼下通道上查获的冰毒疑似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共计39.38克。
其后,法院判决:被告人邹某某犯 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 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除确有证据证明查获的毒品并非用于贩卖外,从贩毒人员住所、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一般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
本案中,邹某某既贩卖毒品,又吸食毒品,系以贩养吸,在其住处查获的甲基苯丙胺39.38克数量,应全部计入其贩卖毒品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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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八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二十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我的优势:对刑事案件具有精准的判断力,擅长挖掘刑事案件的辩护要点,以及亲力亲为办理案件。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