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1月4日消息(总台中国之声记者管昕)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近日,上海市发布《关于推进实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试行意见”)。“老年人意定监护”可以理解为一项“未雨绸缪”的制度安排,指的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法律制度。
“试行意见”涵盖政府职能、制度落地举措和权益保障机制等内容,旨在推进实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如何落地?相关制度能否在更多地区推广?
上海发布的《关于推进实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中提到,市民政部门会同市司法行政部门为意定监护的设立流程提供规范指引,支持老年人通过签订书面协议等方式,确定意定监护人、监护监督人,会同有关行业组织制定老年人意定监护协议示范文本,引导意定监护关系当事人对监护启动前的委托代理事项、监护启动时的民事行为能力鉴定、老年人生活规划需求、财产管理处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等作出约定。在上海市杨浦区一家养老机构负责人杨庆娣看来,意定监护人制度的落地,有助于养老院一些具体工作的开展。
杨庆娣说:“没有子女或者子女之间有矛盾的,(对指定监护人)是有需求的。两个子女之间是有矛盾的,双方都来交钱,那么你收谁的钱?另一方子女说原先一直是我在交,现在他要交了,你们院方能不能确保他交到去世?我怎么能确保,让老人自己来做主。”
根据这份“试行意见”,老年人设立意定监护有两条主要路径——公证和见证。一方面,可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另一方面,可邀请住所地居(村)委会、老年人组织、养老服务机构等参与见证。后者意味着,老人可在“家门口”设立意定监护,降低了操作门槛。
记者注意到,“试行意见”中对民政部门、司法部门、公正机构等多个部门,在老年人意定监护工作中应承担的职责也进行了明确。
杨庆娣说:“我们曾经碰到过把老人送进来,家属只提供户籍地址,不提供居住地址,这个对我们造成了困扰。我觉得司法部门、街道等能跨部门合作,对敬老院还是有所助力的。”
上海市民政局官网发布的一份政协提案答复情况中提到,截至2024年底,上海60岁及以上户籍老年人为577.62万人,占户籍总人口的37.6%,而且高龄老人增速预计还将加快。与此同时,家庭结构少子化、空巢化趋势也在加剧,无人监护的老年人和处于监护困境的老年人的数量均呈上升趋势。意定监护咨询量上升,意定监护需求呈现增长趋势。
这一趋势在北京也是如此。北京市老龄协会秘书处处长尹政伟对中国之声记者表示,北京也在推进和完善意定监护工作的规范化。
尹政伟说:“我们也发布了意定监护指南,就是指导相关法律流程更规范,能避免很多不必要的风险发生,包括北京正在酝酿出台新的养老服务条例,也会有部分条款的加入,都是对意定监护服务的一些规范要求。”
2023年10月,北京市老龄协会发布《老年人意定监护服务指引》,建议在意定监护中设立监护监督人,约定监督人职责内容和监护人的配合义务,通过监护人制定履职报告、财产报告等方式对监护人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监护监督人可以是自然人,如近亲属、朋友、律师等;也可以是法人,例如专业社会组织。
尹政伟说:“意定监护协议是监护人和被监护人双方的协议,但是还涉及特别重要的监护监督人,才能更好地维护被监护老人的权益。老人失去民事行为能力之后,他被监护了,如何维护他的生命财产安全,需要监护监督人以及公权力介入的,政府要有相应配套的监护制度,包括监护救济。比如监护人严重侵犯被监护人权益的时候,谁发现谁报告谁干预谁处置谁救济,这就需要制度配套。上海、北京现在做的只是一个起步阶段。”
实际上,早在2012年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就首次规定了成年意定监护。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确立了意定监护制度。时隔多年,仍有很多老年人对此并不了解。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华遗嘱库项目办主任陈凯介绍,这一方面受传统观念影响,此外,面对日益增长的意定监护需求,有关监护机构的准入规定在法律上还是空白。
陈凯说:“大部分人第一不关注,第二即使关注也很少采取行动。从推广的角度来看,接受度还是不高。法律上对意定监护的机构准入,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我认为这是一套社会治理的系统性工程。”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副院长、教授刘智慧对中国之声表示,上海发布的这份“试行意见”,确立了“公证+见证+信息平台”的多主体协同保障体系,对于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落地和推进具有重要价值。但刘智慧也指出,还需要在制度的实践操作层面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刘智慧说:“目前民法典未明确不得担任意定监护人的情形,上海的这个《意见》也未细化监护能力认定的具体标准。实践中,如果老年人误选没有监护能力,如自身重病、无经济基础或存在道德风险的主体,监护人可能失职,而被监护人的权益就有受侵害的可能。为此,立法就有必要明确自然人监护人的能力条件,组织监护人的资质标准,以及不得担任意定监护人的排除范围等具体问题。”
上海的“试行意见”中还提到,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在意定监护协议签订和履约过程中,可以依法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刘智慧对此建议:“没有明确说鉴定机构应当由谁来委托,比如由监护人委托,还是由居委会委托,还是民政部门去委托,在实践当中它仍然可能导致相互推诿。最终因为鉴定流程耗时比较长,监护启动就会延误,因此可能导致后续一系列问题。立法上就有必要明确到底鉴定的委托主体应该是谁,有必要建立成年意定监护民事行为能力鉴定的快速通报制度,来应对这方面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