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如厕引发的争议并非个例。工作中,饮水、短暂休息等行为,也常陷入“是否属于摸鱼”的争议。工作中的“摸鱼”行为该如何界定?
“法律条文中并没有‘摸鱼’这一明确概念。”北京福茂律师事务所主任时福茂说,“正常生理休息与‘摸鱼’的核心区分在于主观意图和行为合理性。”
时福茂表示,从主观意图来看,正常生理休息是基于身体的客观需求,比如口渴饮水、疲惫小憩、生理排泄等,劳动者并无逃避工作的想法,且行为结束后会立即返岗投入工作;而“摸鱼”则是主观上不想工作,借喝水、起身活动等名义变相偷懒,核心目的是规避劳动义务。
“从行为特征来看,正常生理休息具有短暂性、即时性的特点,如喝水1~2 分钟、起身活动3~5分钟,符合一般人认知。”时福茂说,“而‘摸鱼’多表现为持续性离岗、在岗不作为,或频繁借生理需求名义脱岗,时长远超合理范围。”
岗位属性也是重要的考量因素。北京盈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清鑫表示,不同岗位的在岗要求存在显著差异,一些特殊岗位如救生员、消防中控员等,对在岗要求极高,短暂离岗可能引发严重安全隐患,因此需严格履行报备或交接程序;而一般的岗位,如果员工短时间离岗未对工作造成影响,则不应过度苛责。
中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杨保全表示,企业享有用工自主权,但规章制度需满足内容合法合理、程序合法两大条件。“内容上不能侵犯员工基本权益,也不能违反常识法规;程序上,涉及员工权益的规章制度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等民主程序,并向员工公示告知。”他说,“‘上厕所限时’如果没有科学依据,且严重影响员工健康,就可能被认定为不合理。”(工人日报)
来源:工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