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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购买主要零部件改造已有枪支的,如何定性?
2022年8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刘某准、官某机从五金店和互联网软件上购买304无缝钢管、激光瞄准镜、弹簧、实心钢珠等配件,利用烟花底火、射钉弹、钢珠作为子弹,对祖上留下的三支枪支进行改装。
后二人分别持改装好的枪支在某养殖场内练习射击。
2022年11月12日时许,二人分别持上述枪支在某养殖场打完猎后,刘某准将枪支放在其驾驶的小轿车上,在拉车门时不慎致枪支走火击伤官某机的女儿官某某。
经鉴定,涉案枪形物属于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枪支,官某某受伤程度达轻伤一级。
其后,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某准、官某机犯 非法制造枪支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年六个月,并依法处置扣押的涉案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制造”,是指以各种方法生产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私自购买主要零部件,加工、组装、改装、拼装、修理枪支后,持有、使用枪支,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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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8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21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其优势:对刑事案件具有精准的判断力,擅长挖掘刑事案件的辩护要点,以及亲力亲为办理案件。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