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眼问政”栏目收到贵阳市民袁女士留言求助,2025年10月,自己和家人驱车回家时,小区地下停车场沟盖板错位致车辆底盘的电池和挡泥板受损,袁女士与物业就赔付金额和责任划分问题始终未达成一致,望得到媒体关注。
该事件中,物业公司所表述的责任分摊比例是否合适?遇到该类事情应如何维权?
北京浩天(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唐国容围绕相关问题进行解读。
北京浩天(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唐国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地下车库的排水沟及其盖板属于典型的业主共有部分,物业公司负有确保其安全、完好的日常管理、维修和养护义务。本案中,物业公司自认在事发前两日已发现盖板错位,这充分说明其未能履行妥善维护义务,致使公共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唐国容表示,尽管物业公司声称已设置安全锥桶,但该警示措施显然未能有效防止危险发生。锥桶被他人轻易挪开,恰恰证明其设置的临时防护措施不够稳固、有效,未能达到隔离危险区域、充分警示过往车辆的合理程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唐国容表示,物业公司作为停车场的管理者,未能采取临时封闭该车道或加固盖板或设置更醒目的警示标识等足够有效的措施来消除已发现的安全隐患,其行为存在过错。
“该过错与袁女士车辆受损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物业公司以‘其他业主挪开锥桶’作为主要抗辩理由,试图将责任转嫁于第三人,该主张难以成立。”唐国容告诉记者,物业公司对小区公共区域负有管理职责,应预见到其设置的简易警示措施可能被破坏或忽视,并应采取相应升级措施。其未能做到这一点,应自行承担相应的管理失职责任。
因此,唐国容认为,物业公司提出的参照“其他项目类似案例”机械认定其责任比例在20%以内的说法,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其责任大小应综合考量其过错程度、管理瑕疵的严重性以及该瑕疵对损害发生的原因力大小来具体认定,而非套用内部口径。
另外,应如何解读“1万元赔偿”的协商?
唐国容进一步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第五百零九条及第五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关于损失金额的认定,应以实际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损失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若有业主遇到类似问题,应如何维权?
唐国容提示,首先,应及时固定关键证据。
“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拍摄现场设施破损状态、车辆受损部位的照片及视频,留存与物业的沟通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等;同步保留车辆定损报告、维修结算单、发票等材料,明确损失金额及事故与设施故障的关联性。”
其次,应明确责任主体与责任边界,并规范协商流程与约定。
“与物业协商时,应明确赔付金额、支付方式、履行时限等核心内容,并签订书面协议,避免仅依赖口头约定;协商过程中注意留存沟通记录,作为后续维权的依据。”唐国容说。
同时,应谨慎处理保险理赔事宜。
她强调,理赔前务必向物业核实保险赔付规则,确认车险与物业险的理赔关系、理赔基数等关键信息,必要时要求物业出具书面说明,避免因盲目报险丧失其他理赔渠道,造成权益损失。
最后,若协商无果,可先向住建部门、物业管理主管单位投诉,要求介入调解;若调解仍无法解决,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物业赔偿车辆维修费、通勤替代费用等合理损失,诉讼中重点举证物业的管理失职行为与事故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周睿
编辑 涂涌
二审 刘娟
三审 周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