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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如何认定正当防卫?
被告人张某与雷某某案发前均为某单位的舞蹈演员。
2017年5月左右,张某和雷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罚款贰佰元)因琐事产生矛盾并争吵,期间雷某某纠缠不休,张某一直回避并向其单位领导反映以寻求帮助,但矛盾未得到解决。
5月11日9时13分许,张某在某地铁站B出口处准备使用共享单车上班时,被正在附近的雷某某上前拦住,两人短暂交谈后,雷某某开始动手拉扯张某,在两次拉扯均被张某挡开后,雷某某即用力推搡张某,张某遂持已从背包掏出的美工刀划向雷某某,双方扭打在一起,很快张某被雷某某踢倒在地,雷某某准备再上前时,被路人过来拉开,张某起身后又被雷某某踢了一脚。随后双方被拉开,双方未再动手。
9时15分许,张某看见一辆警车经过即上前招呼。后双方一直在现场等候警察处理。
打斗中,雷某某的额部、肩部、胸部等多处被划伤,伤情鉴定为轻伤二级,张某的体表损伤程度未达到轻微伤。
其后,法院认定 张某系正当防卫,判决张某无罪,且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涉正当防卫案件的处理,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的具体情境,综合考虑案件发生的整体经过,不能简单地以是否使用了工具为标准。
在防卫人被动面对不断升级的危害时,出于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使用适当刀具进行有节制的防卫,未造成重大损害结果,危害解除后也没有任何主动攻击行为的,可认定构成正当防卫。
1.不法侵害是否结束应立足于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的具体情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对于不法侵害虽然暂时中止或者被暂时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
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
判断不法侵害的结束不能仅看动作结束,还要考虑行为的连续性,行为在具体情境下有无结束的现实可能。
2.防卫方事先准备工具、现场没有向对方明示以阻吓对方的并不影响防卫意图的认定。
判断是否具有防卫意图,必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
双方发生打斗时,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伤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防卫方事先准备工具,本身并不能得出具体是用于双方打斗还是防卫,要结合持刀人使用刀具的情况来判断。
审核使用刀具过程中是否属于具有防卫意图,主要考虑两点:
一是在发生冲突时不主动攻击,面对明显处于弱势的对象不能直接使用刀具。
二是使用刀具限于能够保障自身合法权益,能抵挡住对方的伤害行为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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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8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21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其优势:对刑事案件具有精准的判断力,擅长挖掘刑事案件的辩护要点,以及亲力亲为办理案件。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