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温度
“2021年至2025年,全国法院依法对3221名被告人宣告无罪,较上一个五年下降41.2%。”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附件中的这组数据,吸引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光权的注意。
无罪判决率是指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人数占刑事案件判决生效人数的比率。最高法工作报告中表示,以上数据充分表明,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深入推进,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体制机制效能有效发挥,执法司法质效持续提升,人权司法保障更为有力。
如何客观看待“无罪率”?透过这一比率,能否看出刑事司法真正实现“让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予以公正处罚”?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周光权接受南都专访时谈道:司法有其自身规律,无罪率并非越低越好,要科学理性地看待无罪数据。应高度关注无罪判决率过低的现状,“过低了,就会带来刑事司法中人权保障的疑虑。”
周光权还进一步呼吁,对涉民营企业案件中,可能被“远洋捕捞”的企业家逐案核查,该判无罪的判无罪,不能不理“旧账”;针对一些疑难复杂案件,如刑民交叉、行刑衔接的案件,再比如寻衅滋事等犯罪与治安违法界限很模糊的案件,都应审慎处理,不能一律入罪。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光权。
司法有其自身规律,无罪判决率并非越低越好
南都:2021年至2025年,法院判无罪的人数较上一个五年下降41.2%。2025年,全国法院宣告294人无罪,刑事案件无罪率约为0.028%。你如何看待无罪率这一指标?
周光权:对于刑事司法中的无罪率,我们需要秉持科学理性的态度。
无罪率到什么程度是合理的,确实不能一概而论。但是,可以肯定的是,无罪判决率并非越低越好,因为司法自身是存在规律的,如果无罪率过低,在人权保障方面就是值得警惕的。而2025年公布的数据是很值得关注的。
南都:为什么说刑事判决无罪率过低就值得警惕?
周光权:无罪率过低,与司法规律相悖。司法的规定至少包含以下方面。第一,从认识上看。刑事案件的办理涉及到对复杂的社会矛盾的判断、处理,其中既涉及事实判断,又涉及价值判断。对极其疑难复杂的少数案件,检察官起诉以后,法官因为对事实有不同认识,对法律有不同理解,从而判被告人无罪,这很正常。无罪率畸低,是不是表明公检法整个流程都不会犯错误,意见高度统一?这个逻辑是不成立的。
第二,从司法进程的特点来看,在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个环节中,由于前端环节掌握证据有限,办案人员作出判断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相对有限,判断上也可能相对容易主观,而越到司法环节的后端越能综合全案事实证据,相对平和冷静评价全案事实,这也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原因。也就是说,随着司法环节的推进,一定会有一部分案件被“过滤”出来,进入审判环节后被判无罪。那么,对某些案件通过处于后段的审判程序否定侦查、指控意见,从而得出无罪结论,就是合理的。
第三,从比较刑事法的角度看。我也不否认不同国家的无罪率缺乏可比性,这与其司法环境和整个社会的宽容度有关。例如,有少数国家的无罪率较高,可能达到30%甚至更高,起诉的案件只要证据不足法院判无罪,公众都能接受;有的国家推行“精密司法”,检察官水平很高,对很多案件做不起诉处理,起诉到法院的案件很少,即便这样,还是会有1%左右的案件被法院判无罪。因此,可以大致认为,无罪率如果低于1%,刑事司法就是需要认真检视的。这说明刑事司法有一定的规律。2025年全国刑事案件无罪率约为0.028%,也就是每万起刑事案件中,无罪案件低于3起,因此,值得关注。
事实上,从今年“两高”报告中,也可以看出我国刑事司法环境不容乐观。最高法院的报告说全国法院宣告294人无罪,但与此同时,审结侦查、起诉、审判等国家赔偿案件6865件。这些国家赔偿的案件都是刑事案件。这说明,由司法造成的冤错案件远超294件,刑事司法制度还需要进一步改革。在最高检工作报告公布的案例中,提到了2起违法侦查的案例:一起案例为某地侦查机关违规对外省某公司人员以涉嫌犯罪立案侦查,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扣押、冻结财物,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依法监督纠正;在另一起案例中,侦查人员与公司法定代表人串通,向侦查机关报假案,违法跨省抓捕公司高管。这说明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存在办假案、办错案的可能。这两个案例中被错误追诉的犯罪嫌疑人都很幸运,案件得到最高人民检察院监督的案件,但实践中还有大量最高人民检察院无法发现、没有介入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错误追究刑事责任,有冤无处申。
认罪认罚从宽适用影响无罪率走低
南都:从司法实践来看,我国的刑事审判无罪率变化呈现什么规律?原因是什么?
周光权:有统计数据显示,2000年我国刑事案件的无罪判决人数6617人、无罪率1%。近五年来,无罪判决率下降趋势明显,甚至是断崖式下降。
我国司法机关中有很专业的、很坚持法律和原则的司法人员,所以刑事案件有的能够宣判无罪,也是坚持庭审实质化的结果。近年来,无罪率的大幅下降,也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密切相关。在极个别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有的犯罪嫌疑人为换取自由,强行违心认罪认罚求个“从宽”。事实上,近年来已经出现了多起检察院做有罪指控后,被告人认罪认罚,律师做罪轻的辩护,法院坚持原则依法判被告人无罪的案件。
另外,在有的案件中,被告人和关键证人的说法相互矛盾,被告人申请证人出庭,这对查明事实准确定性原本是特别重要的。但很多案件,足以影响定罪的证人不出庭作证,这也是法官能够相对容易地判决无罪的原因。但其中有些定罪结论是值得推敲的。
此外,近年来某些类型的案件被“分案审理”,也是导致无罪率低的原因,特别是一些共同案件中,被告人之间的证据相互矛盾,或者有的被告人不认罪,就存在先把主动供述的人先行判决,再将该判决作为证据让其他共犯认罪的现象。由此作出的虽然是有罪判决,但存在发生错案的可能。
南都:刑事司法中,需要对哪些案件是否出罪进行审慎处理?
周光权:我们一直强调刑法的谦抑性。特别是在涉及民营企业案件中,一些旧案中的企业家可能是被“远洋捕捞”的,需要逐案核查,该判无罪的判无罪,不能不理“旧账”。还有一些特别难办的案件,比如说刑民交叉的案件,或者行刑衔接的案件,再比如寻衅滋事、聚众斗殴违法行为与犯罪之间界限很模糊的案件都应审慎处理,不能一律入罪。
此外,还有一些共同犯罪案件,如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案件,除对主犯判刑以外,从犯也有几十人甚至上百人,法院对这些案件中很边缘的人也勉强判刑。但是,对这些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从犯,判无罪可能更为妥当。
需修改司法人员考核体系,尊重司法规律
南都:刑事司法中,还有哪些司法制度需要完善,最终支持法官据实审理、敢于判无罪?
周光权:首先,要逐步修改司法人员的考核体系,考核标准要改变。司法实践中,应当允许司法人员对同一事实证据认识不同,对同一法律条文理解不同。所以即使检察机关起诉有罪、法院判决无罪,也不能评为错案,应该尊重司法规律。对司法人员,要更加宽容,案件内部质量差评的时候,要吸收专家学者、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大家来共同判断,而不仅是内部的评价考核。
第二,当前,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将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完善纳入立法规划之中。我建议以修改刑事诉讼法为契机,及时调整网络犯罪的管辖政策,彻底解决远洋捕捞问题,不能“沾边即管”,只要不是主要犯罪行为地、主要犯罪结果发生地或者主要被害人所在地,司法机关就不应该跨区域行使管辖权。同时,在刑诉法修改中,也需要认真研究或废除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加大非法证据排除的力度,进一步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和关键证人出庭制度,贯彻直接言词原则,原则上对共同犯罪案件不适用分案审理,作用较轻的共犯可以判无罪。
还有很重要的一点,要创造很好的舆论环境,检察机关内部不要过度考核推崇无罪率,在案件涉及的司法解释有争议,或是可以得到两种不同结论时,司法人员要反复在事实和法律之间推敲、判断,坚持罪刑法定、无罪推定原则,做到不枉不纵。
南都:对无罪率评价和判断,为何如此重要?
周光权: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学界有共识的是:刑事司法制度是检验一个国家人权保障水平的“试金石”。刑事司法必须做到“不枉不纵”,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之间必须取得某种平衡,对于真正有罪的人必须严厉打击,对于可能无罪的人,司法人员必须认真审查、判断其辩护理由是否成立。在案件事实未查清,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程度,或者定罪存在刑法理论争议时,人为追求有罪判决率,控制无罪率,“勉强定罪”或者“硬判”,如此等等,都可能严重侵犯人权。因此,无罪率的高低问题,事关国家法治发展水平和人权保障状况,必须认真对待。
站在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高度,就应当认识到:当强大的司法力量面对处于人生“至暗时刻”或者艰难时刻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司法人员从理念上必须尽可能压制自己的惩罚冲动,保持理性严谨的态度,对追诉对象要有人文关怀和悲悯之心;即便被告人最终有罪,也必须通过严格的司法程序审慎地得出结论。
检察官不应当以自己起诉的案件都被判无罪为荣,法官也不应当以从来没有做过无罪判决为荣,在面对疑难复杂案件、律师坚持做无罪辩护的案件、被告人始终不认罪的案件以及刑民交叉、行刑衔接等有争议的案件时,司法人员应当始终保持战战兢兢的态度,对轻易得出有罪结论要有一种“不安感”。唯有如此,在惩罚犯罪的同时,保障人权的目标才能得到实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目标才能通过一个个司法案件得到具体而妥当的实现。
采写:南都N视频记者刘嫚 发自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