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
2026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陈宜芳,民一庭副庭长冉克平,民一庭二级高级法官王丹出席发布会,并答记者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一级巡视员吕坤良主持。
问题一:实践中,仍有不少人将家庭暴力等同于家庭纠纷,认为属于家务事。请问,如何区分家庭纠纷和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有哪些表现形式?
答:我国法律对家庭暴力有明确定义。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暴力的核心特征在于控制与伤害,具有周期性、反复性和长期性,并不是简单的情绪失控或偶发冲突。而家庭纠纷的双方一般处于平等状态,能够自由表达利益诉求,从司法实践看,多为双向沟通冲突,与家庭暴力有本质区别。
对于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在列举殴打、经常性谩骂、冻饿、侮辱等典型暴力形式的同时,用“等”字进行兜底。这是因为,现实生活中,家庭暴力形式复杂多样,除了列举的情形外,还有加害人以其它形式对受害人实施控制、构成家庭暴力的情形。比如,最高人民法院曾发布的一个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中,加害人多次以跳楼、喝农药等方式对受害人进行威胁,虽然其没有直接对受害人实施暴力,但这种自伤自残行为足以使受害人产生紧张恐惧情绪、精神不自由,从而被迫按照加害人意志行事。本次发布的案例中,长期对配偶谩骂诋毁、经济控制、限制正常社会交往的行为,均存在使受害人处于非正常生活状态的情况,符合家庭暴力的本质特征即控制与伤害,属于家庭暴力。
可见,家庭暴力形式并不限于法律列举的情形。在案件审理中,人民法院会根据具体案情,对所诉行为是否属于家庭暴力作出认定,通过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依法判令加害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积极进行司法救助等,全面、立体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使“硬暴力”“软暴力”都无处遁形。
问题二:请介绍一下,家庭暴力加害人将面临哪些不利的法律后果?
答: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家庭暴力加害人将面临多方面的不利法律后果。首先,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是法定的离婚事由。离婚诉讼中,如果对家庭暴力查证属实,受害人主张离婚的,应当准予离婚。人民法院坚持当判则判,绝不“和稀泥”。近年来,人民法院也在探索通过先行判决方式更好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合法权益。比如,在已收入人民法院案例库的“谢某某诉贺某某离婚纠纷案”中,考虑到查清夫妻共同财产需要一定的时间,为使谢某某早日从家庭暴力中解脱,并及时妥善解决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人民法院作出先行判决,准予谢某某与贺某某离婚,并判令未成年子女由谢某某直接抚养,贺某某支付生活费。对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损害赔偿的问题,待相关事实查明后再行判决。其次,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是法定的离婚损害赔偿事由。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加害人应当向受害人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第三,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方面,加害人会面临少分的不利后果。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对共同财产分割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是离婚的过错方,人民法院会根据加害人的过错情况,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依法对其少分。第四,在未成年子女抚养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14条规定,离婚诉讼中,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一方有实施家庭暴力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也就是说,实施家庭暴力对加害人争取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诉求是不利因素。
此外,如果加害人的家庭暴力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构成故意伤害、虐待等刑事犯罪,或者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情节严重的,除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还要承担更为严厉的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问题三:有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因害怕、缺乏证据收集能力等原因,未能及时寻求权利救济。对此,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有哪些积极建议,以帮助受害人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答:从我们了解的情况看,确实有部分家庭暴力受害人因自身法律意识不强、与加害人生活联系紧密等原因,不能或不愿向有关机关寻求救济;还有的受害人因证据收集能力较弱,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难以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对此,我们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当前反家庭暴力工作情况,向大家作出以下提示:
一、“家庭暴力就是违法”,要勇于向家庭暴力说“不”。家庭暴力是被法律明确禁止的违法行为,虽然有“家庭”二字,但绝不是“家务事”。受害人在面对家庭暴力时,要认识到这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侵害,无需忍受。
二、积极向有关机关、单位求助,做好证据留存。根据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也可以向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联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受害人要有意识留存相关证据。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报警回执,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有关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以及记录家庭暴力的视频音频、加害人出具的悔过书、相关聊天记录等,都可以作为认定家庭暴力的证据。
三、要高度重视有关部门对案件的回访工作。根据《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在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可以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联、学校等进行定期回访、跟踪记录,并填写回访单或记录单。公安机关也会协助督促加害人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受害人如果再次遭受家庭暴力,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或者在回访中如实陈述,人民法院会根据反馈情况对加害人进行惩戒,避免引发其它恶性事件。
最后,我们想再次强调,家庭暴力不是“家事”,而是“国事”,反对家庭暴力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无论您是家庭暴力的受害人,还是见证人,都是反家庭暴力的重要力量。暴力之下,沉默不是保护,而是纵容。希望大家都能勇于发声、敢于维权,共同营造没有暴力、没有恐惧的家庭环境,让每一个家庭都能成为安全的港湾。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