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6】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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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骑行撞违停车倒地,未获及时保护又遭过往车辆碾压,最终受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接连发生的两起事故该如何厘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2025年3月的一个中午,李某饮酒后驾驶二轮电动车在小区内行驶,不慎撞上于某违规停放在消防通道上的小型轿车,李某摔倒后昏睡在道路中央。不久后于某抵达现场,发现事故和倒地的李某后,未及时对李某采取救助、保护措施,也未在周边设置警示标识。
几分钟后,孙某驾驶小型轿车从小区旁道路右拐至该事故路段时,未能发现躺卧在路上的李某,车辆直接碾压到李某身上。事故发生后,李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最终于两日后不治身亡,经鉴定,李某死亡原因为闭合性颅脑损伤特重型、脑疝、呼吸心跳骤停。
交警部门经调查后出具两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在第一次事故中,李某醉酒驾驶非机动车承担主要责任,于某未按规定停放机动车承担次要责任;在第二次事故中,孙某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行驶是事故主要原因,承担主要责任,于某发生事故后未尽到救助伤员、保护现场的义务是事故次要原因,承担次要责任,李某无责任。
经查,于某的涉案车辆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险金额200万元的商业三者责任险,孙某的涉案车辆在乙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丙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200万元的商业三者责任险,两起事故均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李某的父母、妻子、儿女作为原告,将于某、孙某及三家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近150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依法核定原告方的合理损失共计144万余元,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各被告的赔偿责任应如何划分。
法院认为,本案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李某醉酒驾驶非机动车引发第一次事故,自身存在过失,应相应减轻被告方的赔偿责任;于某违规将车辆停放在消防通道,且发现倒地的李某后,未及时履行救助、保护现场的法定义务,为第二次事故的发生埋下隐患,存在明显过错;孙某驾驶机动车行驶时未尽到谨慎观察、确保安全的注意义务,其碾压行为是造成李某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过错程度较大。
综合两次事故的发生经过、各方当事人的主观过失大小、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大小,参照《山东省实施 办法》相关规定,法院确定李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于某对交强险责任限额外的损失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孙某对交强险责任限额外的损失承担60%的民事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于某车辆投保的甲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19.8万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21万元;孙某车辆投保的乙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19.8万元,丙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63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的悲剧因多方过错行为接连发生所致,为广大群众敲响了交通安全警钟。公民在道路上通行、停放车辆,均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得醉酒驾驶、违规停车,驾驶车辆时更应尽到谨慎观察的高度注意义务,确保行车安全。同时,发生交通事故后,相关责任人应第一时间履行救助伤者、保护事故现场的法定义务,避免损害结果进一步扩大。此外,机动车所有人应及时投保交强险,并按需选择商业三者险,既能在事故发生后有效分担自身赔偿责任,也能最大程度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让损害得到及时、充分地弥补。
转自:岚山法院
来源:山东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