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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二审期间发现原审被告人在原审宣判前取保候审期间又犯新罪且被异地法院判处缓刑正处缓刑考验期的,如何处理?
2019年3月26日,被告人龙某在其位于重庆市璧山区来凤街道的家中,因房间内物品挪动问题,与租用其房间的被害人肖某某发生争吵打斗,打斗过程中龙某持菜刀将肖某某颈部划伤。
经鉴定,肖某某的损失程度系轻伤二级。
当日,经民警电话通知,龙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次日,龙某被行政拘留十日,同年4月6日被释放,同月24日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龙某经公安机关多次传讯不到案,同年9月30日被抓获;同年10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逮捕;同年12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26日被逮捕。
原审庭审前龙某赔偿了肖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肖某某谅解。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3日作出(2019)渝0120刑初454号一审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对龙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宣判后,原公诉机关提出抗诉。
二审期间,检察机关发现原审被告人龙某因本案在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期间,于2019年7月在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9日判处其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4月2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5日作出(2020)渝01刑终161号刑事裁定:撤销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19)渝0120刑初454号刑事判决;发回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其后,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后判决:
撤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20)鲁0303刑初153号刑事判决中被告人龙某犯 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三个
月,缓刑四个月的缓刑部分;被告人龙某犯 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判未执行的拘役三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作案工具菜刀一把予以没收。
二审期间,发现原审被告人在原审法院宣判前取保候审期间又在异地犯新罪,原审被告人对两地法院均隐瞒前罪和新罪事实,导致原审法院未考量新罪因素仅以前罪对其判处缓刑,异地法院未考量前罪因素仅以新罪对其判处缓刑。
在新罪判决已生效并进入缓刑执行程序,前罪判决因检察机关抗诉进入二审程序的情形下,审理前罪的二审法院应认定二审期间出现了影响原审被告人量刑的新证据,原判量刑事实不清,予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由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关于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处的处理规定,先依法撤销异地法院所判处的缓刑,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数罪并罚,并不得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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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8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21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其优势:对刑事案件具有精准的判断力,擅长挖掘刑事案件的辩护要点,以及亲力亲为办理案件。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