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村治:权力、话语和制度变迁(1875—1936)》 李怀印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我们不妨先做个假设:两个中国农民在村里发生了一笔交易,张三自主卖给李四一只羊,双方约定价款后,通常由李四支付价款、张三交付标的物后,交易即完成。如果此时冒出村民赵五向两人收取交易佣金,放在当下,人们通常会认为他是个无理取闹的混混。但,若把这一交易拉回到一百年前河北省南部的农村,如果赵五的身份是乡地,即使他事前未参与,也可事后提出佣金要求。此时,无论村民还是县官通常会支持赵五的诉求,依据就是村规民约。
如上,历史学者李怀印在其《华北村治:权力、话语和制度变迁(1875—1936)》一书中列举了多个这样的案例。当代读者不禁要问,村规中为何会出现此等莫名其妙的条款,它的原理是怎样的呢?作者在书中不仅回答了这个问题,而且以河北获鹿县(今石家庄鹿泉区)及周边区域丰富的档案材料, 将近代中国北部农村的治理方式及演变过程详加阐释,向生活在当下的人民展现了一幅略显陌生的乡土图景。
有些历史爱好者一直认为“皇权不下县”,另一些爱好者则会提出“五家为伍,十家为什”作为皇权的延伸进行驳斥。真实的情况是怎样的呢?其实在幅员辽阔、历史漫长的中国, 乡村治理的模式并不总是单一且一成不变的,特别是到了近代,即便是在某一地方、在不长的时间跨度下,也会有多种治理模式出现。
那么百余年前的获鹿县,村民是靠怎样一种规范来调整相互间的关系呢? 答案是地方村社的非正式制度。这些制度是在“国家需求和地方社群自发承担日常政府职能的互动过程”中成长起来,即通常所说的村规民约。这些规约的形成是村民们一种自发的权利让渡的结果,是多数人利益权衡后的理性选择,反映了他们的共享规范和相互间的义务,是农业生活中的互惠与维持生存的可能的反映。这些规约不一定成文,却具有核心地位并被遵守,当发生纠纷时,也很少见村民(包括当事人)对其权威产生过质疑,即便对簿公堂,官府也以公认的村规民约作为审案依据。
在大多数人印象里,中国古代农村中地位较高、有一定话语权的应该是村长、族长、地主、乡绅等,在当代的历史叙述中,他们通常还会被贴上与官府沆瀣一气压迫农民的标签,应该说这种认识是不全面的。而关于乡村治理的认识,要么是地方治理不受国家权力限制(“皇权不下县”),要么是国家权力可以统领乡村的一切事物(“五家为伍”),并且将它们视作格格不入的天然对立,好似绝不可能相互妥协,这也是不可取的。
河北获鹿县档案中大量案例证明,在乡村实践中,县衙与乡村之间有一个由村民每年轮流任职的中间人—— 乡地,会承担起知县委派的诸多工作,主要表现为征收捐税、协助衙役拘捕犯人、发放地契调查白契与黑地等。乡地作为中间人的工作并不是单向的,其实他们更主要的任务是为村民服务、在县衙门面前代表其所在村落,这在征收田赋的各项活动中表现得特别明显。出于成本、效率的考虑,乡地会用村中公款或自己提前垫付,将筹集的税款统一送缴县衙。这样既节约了多数村民独自送缴的时间、费用,避免被蠹役的盘剥,也可使无力支付之家渡过难关。当然这就需要充任乡地之人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毕竟垫付是一笔不小的金额,而且向村民收回垫款时有些人也许不能偿还。而作为对乡地垫付税款及因完成此项任务所付出的时间金钱的回报,村民不仅要及时偿还税款,还“须请乡地做中抽佣来作为补偿”,这也被纳入了村规民约。
回到本文开头的案例,张三与李四的买卖行为不一定非要请乡地赵五居中促成此笔生意,他们有自主交易的权利,但事后他们应主动向乡地支付佣金。换言之,赵五要求他们支付,村民们是认可的。作者在书中列举了多个不遵守此项规定,最终诉诸县衙的案例,县官无一不是按乡规民约做出判决。这一看似简单的规定,其实蕴含着较为复杂的经济、社会、伦理等方面的原因。
关于乡村治理中的其他问题,如乡地、村正等职位的充任和更换中出现的种种闹剧,土地跨村县买卖登记的种种舞弊,乡村办学中权力与经费的来源及使用中的合作与冲突,清朝结束后尤其是1928年起国民政府为将权力向下渗透而对乡村行政的重组,作者也逐一拆解、分析,用数据、案例示证,通过地方精英之间的博弈、精英与村民的合作,揭示出传统乡村治理模式的内在逻辑、机制及行为模式,使读者对近代河北农村生活的演变有了更为清晰的了解。
在中国近代史的宏大叙事中,乡村社会往往被视为国家权力的被动接受者,或被定义为革命的发源地,但其自身的治理逻辑与变迁脉络常被遮蔽。 这部区域性乡村社会经济史专著,从微观解析近代乡村治理的复杂肌理,揭示了乡村社会在面对国家权力渗透时的韧性与调适能力。近代华北乡村的变迁并非传统与现代的简单替代,更多地表现为连续与变革的复杂交织。从现实意义来看,对于我们理解当代中国的乡村治理也具有重要的启示:我们应尊重乡村的传统和文化,将传统与现代的治理理念相结合,探索出适合中国国情的乡村治理模式。
来源:北京晚报
作者: 王松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