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隐匿
几年前,我曾听人把离岸信托比喻成“资产隐身衣”或“资产防弹衣”。隐身个啥?其实就是当你把资产放去BVI、开曼、新加坡之类的离岸信托里,资金穿透起来就麻烦了,由此可能形成法律穿透、税务穿透的屏障。
一句话概括,就是“资产放信托、资金藏离岸”,至于纳税,那就想办法无限递延呗。
“愉见财经”举个例子,看这样一个常见结构——咱就好比,客户是一个红筹创始人或投资人,资金从持股红筹,绕道香港SPV,去往BVI的一个壳子,装进信托,再给受益人。数年前,这个结构是有一定隐匿性的。
除了股权,境外的理财、不动产等资产,也可以往离岸信托里装,不少也是离岸家族信托。很多头部私行手上有不少这样的账户结构。
在BVI、开曼设个壳子整个离岸信托本身没问题,问题出在,过去大量客户选择“收益留存不分配”,不申报,也就规避了境内交税。其实你也懂的,私行客户经理在推介“离岸信托”优于“境内家族信托”的卖点时,也总是隐晦暗示“避税功能”、“递延纳税”,这里就是关键点之一。
二、穿透
我们今天的推文是要说到国税总局最新发布的《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下称“21号公告”)的。但在此之前,我想罗列近两年的监管的步步为营,监管法眼其实早已紧盯,监管风暴也已开启。
你还记得去年(2025年)初,朋友圈里转过的一个震撼港股投资人的事儿吧,当时是上海率先启动专项核查,信托持有人要主动上报海外资产流转明细,我认识的几个港股投资人当时都表示“头痛”,因为他们被逐笔追溯过去几年的资金来源、分配收益、以及信托最终受益人。
听说之后,尤其是今年,深圳、江苏等地也密切跟进了。
离岸信托委托人,和海外有大笔收入又未如实申报的高净值们,其实已经焦虑了。
对,这背后真正的深水炸弹,跨境监管的核心抓手,也是使一切可落地可穿透的基座——其实是CRS(共同申报标准)。当信息交换全面落地,那些离岸信托的受托人、受益人,或是境外股权、理财的明细,怎么转让的、怎么分红的、收益是怎么分配的,这些信息再不是“黑匣子”,它们会被回传到国家税务机关。
好比上文提到的用SPV经BVI壳装信托的路数,我跟踪了一下,这个结构已经被穿透了,分红、转账、资产变动记录都可追溯了。
离岸信托的信息“防火墙”,击穿了。投资人的纳税义务与金融机构的合规责任,不再是复杂的架构能够隔绝的了。
意义层面,“愉见财经”觉得有两条重点要划。
一是,监管逻辑从“请你申报”转向“主动穿透”。
二是,穿透逻辑从“看架构”转向“看资金”。 甭管架构怎么搭、壳子注册在哪里、股权有几层,反正,盯着这钱怎么走的和最后“拿钱的人”,答案就基本出来了。
三、合规
厘清脉络,再看国税总局的《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会觉得掷地有声。“21号公告”对离岸信托建立了覆盖设立、存续、终止全链条的穿透征税体系。
其一,设立。信托装入环节,视同财产转让。
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以装入时的市场价值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 20%个人所得税。
其二,收益。存续环节,未分配收益也要征税。
居民个人设立的离岸信托及其持有、控制的境外实体(SPV)在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无论是否实际分配、资金是否留存境外,均穿透至该居民个人,按年申报缴纳个税(适用“财产转让所得”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率20%)。
其三,终止。全部财产增值收益征税。
信托清算时,全部财产的增值收益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税,税率20%。
如果手上有存续信托,来看一下“过渡期”安排:公告发布前设立满3年的信托,免予追征设立环节税款;对于已发生存续期收益,统一纳入申报范围,但给予3个月申报宽限期,宽限期内补报免加收滞纳金。
对此,银行可能的应对措施有哪些呢。我想,存量整改的跟进是避免不了的了,后续离岸信托的代销估计也会降温;风控方面,资金出境的尽调势必会强化;服务方面,过去那种私行“一站式”包办客户的跨境法务和税筹(拉齐一支专家队伍那种),恐怕能力也缩减了,银行还是先立足本位、立足合规,咱深耕好自己的金融服务商角色吧。
离岸信托这事儿说完了,最后拖个小尾巴。这两天我朋友圈里的香港保险代理人有点high啊,似乎想分流信托客户呢。一大卖点是保险的“英式分红”特性,红利以增加保额的形式累积,账面价值上去了,只要不领取不退保,就还有“缓冲空间”,不触发税务事件。
话说监管们,下一步,要不要关照关照香港保险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