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日来,“妻子申请销毁丈夫婚外胚胎遭拒”一事持续引发关注。( 此前报道:)
据媒体5日报道,“患癌妻子朱女士申请销毁丈夫婚外胚胎”男方唐先生回应称:在三方律师的见证下,他已向医院主动申请销毁了胚胎。唐先生律师表示,这个胚胎已经销毁了。
针对此事,朱女士5日回复记者称“没有得到任何通知”,朱女士质疑:“男方没有提供任何相关材料,言论到底有几分真实性?他和第三者是什么关系,为什么可以代表第三者来发言,这是否印证了他们的不正当关系?为什么他们能通过假夫妻的身份做出一个胚胎,然后又通过假夫妻的身份销毁胚胎?”
男方称长期遭24小时陌生电话轰炸,朱女士对此回应,他之所以(销毁胚胎):一不是因为悔过;二不是因为自己是过错方;三也不是想补偿我们母女,仅仅是因为想平息舆论的风波,这是多么精致利己主义的一种做法。
同时,朱女士还指出,根据卫健委的明确规定,胚胎应封存在医院,卫健委本身也无权或职责予以销毁,并明确表示此事需由法院裁决。
“很显然在我们完全被绕开的情况之下,他们三方也就是人格权案纠纷的这个三方被告,他们自己就达成了这样的一个共识和契约,然后就把这样的一个胚胎销毁了”。
冷冻胚胎的处置权归谁?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刘丽霞律师表示,该案中,对胚胎的定性为介于人与物之间的“特殊伦理物”。二审法院明确指出,“冷冻胚胎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渡存在,具有孕育成生命的潜质,比非生命体具有更高的道德地位,应受到特殊尊重与保护”。这一认定回避了“主体说”与“客体说”的理论争议,为后续司法实践确立了基准——胚胎既不是可以任意转让继承的一般财产,也不是法律上的“人”,而是承载着特殊伦理价值的独特存在。该案认为胚胎处置权归属的底层逻辑是基于“生物学来源”,而非“婚姻身份”。
结合本案,刘丽霞律师分析,胚胎系由丈夫提供精子、第三者提供卵子,与第三者亦具有DNA等遗传物质的关联。原配妻子朱女士虽为合法配偶,但未参与配子提供,在现行裁判逻辑下,其不会因为婚姻关系而自动获得对胚胎的处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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