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遗嘱中设立了居住权,但继女就是理直气壮地要把老人“赶出去”。为了有个容身之处,老人不得不和继女对簿公堂……
继女要卖房,老人无处可去
妻子过世之后,张易辉和离异的王丁香重组家庭。王丁香没有子女,张易辉和前妻有个女儿,名叫张贝。父亲再婚时,张贝已成年,也有自己的房子,她对父亲再婚十分抵触,此后很少和父亲往来。
2018年,张易辉病重,考虑到血脉亲情,他还是决定将自己和王丁香共同居住的房子留给女儿继承。但转念一想,他又开始担忧起王丁香的晚年生活:“女儿和老伴关系不好,万一我不在了,女儿要把老伴赶出房子,该如何是好?”后来,他经过咨询得知,可以在遗嘱中给王丁香设立居住权。
于是,张易辉在病房里写了一份遗嘱,内容是:“我和现任妻子王丁香如今共同居住在位于北京海淀区的房子里。这套房子的所有权,由我女儿张贝继承。但老伴王丁香没有其他住所,她可以永久性地居住。”张易辉还在遗嘱中表示,如果王丁香买房、再婚或将房子变卖、出租,那么张贝有权收回并处分房产。
然而,2022年张易辉去世后,张贝的孩子上学需要用钱,她急于变卖这套地段很好的房子,多次要求王丁香立即搬走。面对张贝的要求,王丁香说自己无处可去,而且对房子的每一间卧室都有居住权,张贝无权卖房或出租。张贝提出只出租卧室中的一间,也被拒绝。于是,张贝告到北京海淀区法院,要求王丁香搬离。
保障居住权, 生活得安宁
在打官司过程中,张贝表示让王丁香腾房的理由之一,是父亲在遗嘱中并没有直接提及“居住权”三字,不能认定王丁香有居住权。她还说即使父亲在遗嘱中为王丁香设立了居住权,但并没有进行居住权登记,依据民法典,居住权只有经过登记才生效。
法院认为,居住权是对他人住宅享有的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一般是以生活居住为目的而设定的。即便张易辉在遗嘱中没有直接写“居住权”三个字,他也完整地表达了给老伴设立居住权的意思。他的表述和意图符合民法典当中居住权的实质含义。
那么,居住权未经登记是否必然无效呢?依据民法典的规定,通过合同设立的居住权是要经过居住权登记才生效的。但遗嘱不是合同,对于在遗嘱中设立居住权是否必须经登记才生效,没有明确规定,现实中也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一些老人在订立遗嘱时,身体状况等可能已经不允许其去办理居住权登记。如果只是因为没有登记,就不承认遗嘱中的居住权,会导致老人的意愿得不到尊重和实现。
所以,通过遗嘱设立居住权,应当参照民法典继承编对物权继承的规定,自继承开始时生效。即使没有进行居住权登记,王丁香依然从继承开始的时候拥有居住权。
2023年2月,法院认定王丁香对房产享有居住权,张贝需要配合其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张贝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23年9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今,为再婚老伴设立居住权而引发的纠纷有所增长。通过这个案子,法官给出了三方面的提醒:一是居住权属于保障性权益,如果居住权人另有住房或者存在遗嘱中列出的再婚等情形,不再需要居住权来保障生活,那么就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二是如无特别约定,居住权是设立在整个房子里的,假设张贝想让王丁香住在一个房间里,随后出租其他房间,王丁香有权拒绝,因为民法典规定,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三是由于居住权一般产生在家庭内部,外人无从知晓,从保护交易安全及维护居住权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应当尽快进行居住权登记。
作者:黄慧婧
来源:中国妇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