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办理个人贷款业务应当依法办理登记,办法第二十六条:办理个人贷款业务可参照上述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自年起施行,到目前为止仍执行此规定,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贷款人应当向银行书面告知贷款人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有关事宜。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到目前为止仍执行此规定。
办法第二十六条:办理个人贷款业务可参照上述办法。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办理个人贷款业务应当依法办理登记。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贷款人应当向银行书面告知贷款人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有关事宜。如提出书面贷款申请,应当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台湾同胞来往大陆通行证等。
申请人的工作证明和收入证明。
购房合同和首付款收据。
相关财产证明;以及相关的担保材料。
抵押或质押的,需提供抵押物或质押权利品,有权凭证和所有权人签署书面抵押、质押合同。
保证担保的,应当出具保证人同意保证的书面承诺,保证人也可以选择由具有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提供保证。
保证人的企业法人出具的保证人同意担保的书面承诺,保证人可以提供担保。
抵押和质押权利凭证,指以抵押物或质押权利凭证、第三人提供保证的,应当出具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承诺。
以抵押物或质押权利凭证作质押的,应提供符合我行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
以房屋做抵押的,抵押权利凭证应当转让,需要提交房屋评估报告;以汽车做抵押的,提交汽车行驶证书,借款人可以选择不从事除国家规定允许的行业以外的商品房、货车、人社、风车等汽车,以及由我行认可的第三方提供保证。
抵押物,指债权人或第三人将其所拥有的财产移交债权人占有,用以抵押物的价款。
以动产质押的,应提供权利人依法签定的质押物件、凭证进行质押登记。
抵押物一般应为借款人本人或他人。以质押物作担保的,应提供存单、国债、人民币存单等。
第十一条 贷款人需将借款合同、借款人身份证明及约定的贷款文件,通过我行网络核查风险。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根据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发放个人贷款。如发生逾期,应当采取措施:1、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和保险协议的全部或部分归还;2、抵押物的价款仍不得用于权益纠纷产生的扣收或者使用;3、抵押物划拨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时,贷款人应根据实际资金情况进行贷款人发生的费用结算。
第十三条 借款人可与银行签订合同和保险合同,视情况申请借款人约定保险和被保险人为抵押物财产保险。
第十四条
以上是贷款最基本的文件。向银行申请贷款。
贷款人应当根据将来的情况,了解抵押物、须交由银行价值,测算抵押物价值。
第五章贷款须与贷款人须按照借款合同和保险单签订合同,并落实签字。
第二十条 贷款人按时还款付息;贷款人还清借款后应及时可注销抵押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