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记者从云南省人大常委会举行的《云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该《条例》将于2025年1月1日正式施行。
据了解,《条例》共九章58条,由总则、产业发展、人才支撑、文化繁荣、生态保护、乡村治理、城乡融合、保障措施、附则组成。
《条例》规定,乡村振兴促进工作实行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乡村振兴促进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组织开展乡村振兴促进工作。在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促进农民增收长效机制、农业对外开放、打造“云品”国际品牌、扩大高原特色农产品出口规模等方面持续发力,稳步推进乡村振兴。
在产业发展方面,《条例》规定,因地制宜培育特色产业,推动乡村产业多元化发展,不断释放乡村产业活力,推动强村富民,助力乡村振兴。通过建立和完善粮食生产支持保护体系,实施种业振兴行动,因地制宜发展特色农业,协调推进农产品初加工、精深加工、综合利用加工,支持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建设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标准体系、追溯体系,加强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支持乡村旅游产业发展和做优做强山区特色经济等方式助力乡村产业发展。
乡村振兴,人才是关键。《条例》对乡村振兴人才工作机制,基层干部、乡村教师医生、农业技术人才三方面的队伍建设以及健全乡村振兴人才服务和保障机制作出规定,强化乡村振兴人才队伍建设。同时,《条例》对加强文明乡风建设、乡村公共文化服务建设、乡村历史文物古迹保护、农耕文化传承保护及深化文化交流合作等作出规定,推动实现文化铸魂,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强有力的文化支撑。《条例》还结合云南实际,对促进农业农村绿色发展、优先发展生态循环农业、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农业投入品管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农村人居环境提升等作出规定,实现发展和保护协同共生。
推进乡村社会现代化,增强乡村社会治理能力,是乡村振兴战略的客观要求,乡村治理的完善程度对乡村的政治发展和经济社会的全面进步都有深刻意义。《条例》对乡村社会治理体系、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执法经费财政保障、农村社会安全保障等作出规定,多措并举提升乡村治理水平。
此外,《条例》还规定,坚持城乡融合发展,对城乡要素交换流动、村庄规划建设、农村转移人口进城落户、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城乡卫生院服务能力提升、农村“一老一小”关爱服务、社会保障等方面作出规定,促进城乡共同繁荣发展。
作者:农民日报·中国农网记者 郜晋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