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7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简称《意见》)有关情况。
“实践中,一些地方和部门在涉企检查中乱作为的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司法部副部长胡位列在会上指出,近年来,国务院围绕提升行政执法质效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扎实推进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加强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制定和管理、规范行政处罚设定和实施,有力提升了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水平。但同时,执法不规范甚至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在一些地方和部门还时有发生。此次研究起草《意见》,旨在通过规范涉企检查,优化营商环境,让企业放心干事、安心发展。
记者从会上获悉,《意见》规定的10项措施均聚焦企业、群众反映强烈的行政检查方面的突出问题。其中,针对企业反映强烈的检查频次过高问题,《意见》要求合理确定检查方式,能通过非现场方式实施的不得入企检查,能合并的要合并,能联合的要联合,同时,还限定了年度检查频次的上限。“目前有些领域的主管部门对于企业的检查过于频繁,有的超过了合理的限度,导致企业疲于应对,正常的生产经营都受到了影响。”司法部新闻发言人、法治宣传中心主任费翔红表示,针对社会反映的这种现象,《意见》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要在今年6月底前公布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目的就是要通过这种硬性的要求,最大限度减少检查频次,切实把一些不必要的检查减下来,降低企业的负担。
针对困扰企业的检查标准不透明、不一致问题,《意见》明确要求向社会公布检查标准,对不同部门检查标准存在冲突的,要主动进行协调,避免因标准不一致导致企业无所适从。针对社会诟病的运动式检查问题,《意见》要求严格控制专项检查,提高检查的精准性,特别是检查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要求有关部门联合拟定检查计划。针对违规异地行政检查问题,强调涉企行政检查要以属地管辖为原则,要求明确相关规则,严禁违规实施异地检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要在今年年底前建立健全行政检查异地协助机制。
《意见》还对检查主体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即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行政检查必须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进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开展检查必须在法定授权范围内进行;受委托的组织开展行政检查也必须在委托范围内进行,都不允许超越范围。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局长刘波表示,目前实践中存在的一些涉及面比较广的或者专业性比较强的领域,像安全生产、交通运输、动物防疫等领域,通过授权或者委托的方式给一些组织来实施行政检查的,但按照《意见》的要求,这些组织必须是在授权或者委托的范围内实施检查。此外,《意见》严禁以下4类主体和人员实施检查:一是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二是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三是外包的中介机构,四是没有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
对于企业的行政检查,如何做到不缺位也不越位?胡卫列对此表示,《意见》主要是为了遏制行政检查的突出问题,给企业创造宽松的发展环境。但是,对于人民群众十分关切的,与他们切身利益紧密相关的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等领域,特别是对于群众投诉举报或者有关部门转办交办的这些问题,该查的不但要查,而且要严格进行,确保检查能够务求实效、不走过场。另外,要注意避免“卸责式”检查的倾向,防止“查了就免责、不查就追责”的错误观念。
费翔红表示,当前正值岁末年初,在安全生产、食品安全、农产品安全、自然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等方面,正在部署开展有关的专项检查,这些检查要落实好《意见》各项要求,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作者:农民日报·中国农网记者 刘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