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百六十六期
老人的要求能得到支持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在确定子女应支付的赡养费数额时,应参考当地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年龄及身体状况,基本生活、医疗需要,被赡养人的收入、子女数量,各个子女的收入与劳动能力等相关因素。
法律规定有以下几个要件。第一,被赡养的主体是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何老太太年近90岁,没有劳动能力,但是每月有5500多元的退休金并享受医保,应该说也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生活困难”的父母。第二,赡养的标准要满足老人基本生活、医疗需要。本案中,老人住高端养老院肯定不属于基本生活这个范畴。所以,老人不和孩子们商量就先斩后奏住进了高端养老院,然后要求孩子们按照该养老院的收费标准来分担费用,应该说是不太妥当的。我们赞成并鼓励子女在有能力的情况下尽全力为父母提供更加优越的物质条件,但是赡养费纠纷案件解决的是老人最基本的物质生活需求,而非高端消费。
法院判决何老太太的大女儿、二女儿对已经产生的高端养老院费用各负担35010元,此后每月给付赡养费各3500元;三女儿、四女儿对已经产生的高端养老院费用各负担20600元,此后每月各给付赡养费800元。为什么四个女儿不一样呢?一个原因是四个女儿的收入有高有低,更重要的是在法庭上,老太太的大女儿、二女儿坚决表示,母亲主张多少,她俩便愿意支付多少,法院对此表示尊重,予以照准。同时,法院在判决中也指出,无论子女经济能力如何,至少言语上、态度上应当尊敬自己的父母。从当庭表现和当事人的陈述来看,三女儿和四女儿对母亲关怀甚少,对待母亲的态度冷漠,应予以改进。
何老太太已年近九旬,除了经济上的赡养,女儿们应当给予更多生活上、情感上的陪伴和照顾。对于何老太太而言,虽然高端养老院提供了舒适的居住环境,但家人的陪伴和关爱才应该是她晚年生活中最宝贵的财富。

设计 | 贺臣 编辑 | 李在俊
视频剪辑 | 鲍孟涵 摄像 | 徐豫
主编 | 蒋琳
监审 | 钟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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