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武汉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成立四个农资打假检查组,赴各区开展农资打假执法检查暨普法宣传,为春耕生产织牢安全网。
紧扣农时节点,普法宣传先行。执法人员现场为消费者答疑解惑,向广大农户和消费者普及农资产品的基本常识,告知消费者购买种子、农药、化肥等农资产品的注意事项,进一步增强消费者的质量安全意识、商标品牌意识及依法维权意识,调动公众积极参与农资打假的积极性。“以前买种子只看价格,现在学会看标签、查验二维码了!”新洲区农资市场种子消费者感慨道。
靶向重点群体,联动精准施策。此次行动聚焦农资经销商、种植大户及投诉问题较多等核心对象,通过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等法规手册,同步送达300余份《致全市农资生产经营者的一封信》,要求农资经销商守法诚信经营、杜绝销售假劣农资;同时告知网上售卖农资经营户,网络非法外之地,线上线下经营活动均要依法依规。
监管宣教并重,规范市场秩序。检查组深入城乡接合部、农资集散地,重点检查农资产品包装标识是否规范,是否落实进货查验制度,进销货台账是否健全以及网上销售农资等情况,督促其依法诚信经营,杜绝销售假劣和无证经营行为。同时,通过发布2024年度农资打假典型案例,警示告诫农资生产经营者严把产品质量关,切实履行农资生产和经营主体责任。
本次行动联合武汉市场监督管理、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统一行动,覆盖全市各大农资市场。2月20日武汉全市农资打假专项执法行动部署会召开以来,共计出动执法人员120人次,执法车辆42台次,检查种子经营门店62家次,农药经营门店23家次,水产(兽)药店38家次,肥料经营门店30家次,互联网销售农资网店35家次,发放各类传单530余份,监督抽样农资产品6个,检查中发现台账资料不规范等问题5起,当场责令整改5起。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全市农业农村部门将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持续强化日常监管和监督抽查,持续开展农资净网行动,不断加大线上线下巡查力度,严查严打网上销售禁限用农药、制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等违法行为,坚决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保障春耕生产顺利进行,为全市农业稳产丰产提供坚实保障。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布2024年度
农资打假典型案例的通知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进一步严厉打击种子、农药、肥料等重要农资领域违法行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生产安全,武汉市农业农村局从2024年度全市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中筛选出8个典型案例,现公布如下。
一、武汉某农资有限公司经营假种子案
2024年3月,市农业农村局接到市民举报,称武汉某农资有限公司销售的“太阳花X号超甜玉米”种子未经审定。经调查核实,该公司销售的玉米种子为假种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销售假种子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250元,罚款24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新洲区某供销农资加盟店销售应当包装而未包装的农作物种子案
2024年4月,新洲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新洲区某供销农资加盟店销售的农作物种子没有包装。经调查核实,当事人销售应当包装而未包装的农作物种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应当包装而未包装的农作物种子,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武汉市某农资经营部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案
2024年5月,市农业农村局收到市民投诉举报,称在某农资经营部开设的拼多多网店购买的肥料产品包装标注与肥料登记证核准的相关内容不相符。经调查核实,当事人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罚款7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武汉市某农资有限公司销售禁止在武汉市销售的农药案
2024年6月,东西湖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对武汉市某农资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销售柜台摆放有禁止在武汉市销售的农药“毒死蜱”。经调查核实,该公司销售禁止在武汉市销售的农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武汉市蔬菜农药残留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武汉市蔬菜农药残留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禁止在武汉市销售的农药,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50瓶,没收违法所得45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蔡甸区某农资经营部未按规定建立和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案
2024年7月,蔡甸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蔡甸区某农资经营部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农资经营部无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改正期满后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依然未建立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经调查核实,该农资经营部未按规定建立和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按规定建立和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新洲区某畜禽养殖服务中心无证经营兽药案
2024年9月,新洲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新洲区某畜禽养殖服务中心无证经营“阿维菌素透皮溶液”“硫酸新霉素可溶性粉”兽药。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无证经营兽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无证经营兽药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兽药115瓶,没收违法所得135元,罚款750元的行政处罚。
七、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某有限责任公司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案
2024年12月,市农业农村局接到市民举报,称武汉某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某产品疑为假兽药。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10元,罚款3600元的行政处罚。
八、东西湖区某农资经营部经营假农药案
2024年12月,东西湖区农业农村局接到投诉举报,称东西湖区某农资经营部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销售。经调查核实,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当事人经营的农药为假农药。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事人立即停止经营假农药,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350袋,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3月12日
作者:吕巍 农民日报·中国农网记者 乐明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