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毁坏公益林或自留山地商品林并种植经济作物的行为,或未按照有关规定完成更新造林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国家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制度,也因不同树种所具备的生态功能差异而对当地生态系统稳定性造成不利影响。8月14日,在“全国生态日”来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4起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滥伐林木典型案例,其中,吴某良等滥伐林木案值得关注。
据介绍,2019年9月至12月间,被告人吴某良、吴某福、吴某秦为开垦种茶,经吴某良提议,三被告人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共同对早年种植在某山场的大部分林木进行砍伐,并通过挖掘机、锄头平整该山场后种植茶苗。2021年底,吴某良、吴某福、吴某秦再次对案涉山场剩余的林木进行砍伐、平整,由吴某良种植茶树。经鉴定,被采伐山场面积共12.9344亩,被伐林木共1064株,其中杉木907株,阔叶树157株,立木蓄积量共78.4553立方米。案发后,吴某良、吴某福、吴某秦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自愿支付造林款,用于委托第三方某国有林场异地补植复绿13亩。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良、吴某福、吴某秦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将自有的山场林木进行砍伐,滥伐林木78.4553立方米,数量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吴某良、吴某福、吴某秦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主动进行异地补植复绿等情节,依法从轻处罚。但由于本案采伐林木蓄积量较大,滥伐行为侵害了国家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制度,损害当地生态平衡,影响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故综合考虑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犯罪情节,对三被告人以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
为了让生态文明理念扎根群众心间,审理结束后,人民法院还以该案为典型事例开展“庭审下乡+送法入村”普法宣传,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作者:农民日报·中国农网记者 李秀萍 见习记者 黄敬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