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利俗称利滚利。据传爱因斯坦曾说过:复利是世界第八大奇迹,其威力比原子弹更大,长期以来,在伊斯兰教教义中,复利甚至利息都被视为罪恶,在当今商业社会,利息作为资本的回报而存在,债权人收取利息天经地义,但收取复利却不一定。例如在我国,商业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权依据利率管理暂行规定第18条的规定对借款人计收复利,但对于非金融机构借款,暂无明文规定允许债权人计收复利。
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2017年10月12日,石狮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对案外人洪清越第一次讯问时,洪清越称:四张总额为2000万元的欠条,这四张欠条是我与施维明一起制造的,便于法院审核张飞跃那2000万元的债权转让,这2000万元的债务和利息680万元是不存在,我和施维明制造这2000元的欠条及利息是为了顺利把张飞跃的债权转给施维明。最高法院再审认为:本案系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围绕施维明申请再审的理由是否成立进行审查。
二申请人的银行流水等多项客观证据证明案涉债权转让的基础债权的基础债权真实有效,原审判决关于案涉债权的基础债权虚假的事实认定缺乏证据证明,认定事实错误。二审判决未经排除合理怀疑即以伪造的谅解备忘录作为认定申请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主要证据,认定事实错误。谅解备忘录是伪造的证据,谅解备忘录存在众多疑点,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申请人没有实施损害蔡国庆等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申请人在受让债权之前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案外人洪清越与蔡国庆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审认定事实错误。施维明申请再审称:一申请人不存在与案外人洪清越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蔡国庆利益的情形,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就该笔2000万元借条,法院依职权启动鉴定。3.现施维明主张洪清越将该笔2000万元债权转让给其以偿还洪清越向其借款2000万元,并提交其与洪清越2000万元的借条。
合同签订后,洪清越于2014年7月28日至7月30日分三次向郑惠英张飞跃指定账户汇款合计2000万元,履行了交付借款的义务。案件背景:1.洪清越与郑惠英张飞跃张耿华之间的个人抵押借款合同在福建省泉州市通淮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公证处确认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真实,能否依据职权启动对借条的鉴定?最高法:债权转让,以抵偿转让人欠受让人的2000万元借款,案外人认为该债权转让侵害其利益法院是否应对受让人与出让人的借条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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