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生活、经营等原因急需资金周转时,向身边亲朋好友借贷是大部分人的选择,因此民间借贷多发生于熟人之间。在困难时伸出援手理应使双方的关系更加亲密,然而,因为双方不遵守契约或是忽略证据保存等情况,导致亲朋好友之间产生嫌隙,对簿公堂的现象也屡见不鲜。
吴先生在生前向普某、罗某、万某3人出借了3笔借款,并约定还款期限。到期后3人并未按照约定还款,吴先生家属遂将普某、罗某、万某诉至大姚县人民法院,要求3人按照约定归还借款及利息。在提交诉状后的第3天,吴先生因病去世。普某、罗某、万某3人便一直拖延偿还欠款。为追回借款,吴先生家属将3人诉至法院。
受理该案后,法院立案庭干警了解并查明事实:债权人吴先生死亡后,妻子以及2个子女为吴先生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其妻子及女儿自愿签署了《放弃继承声明书》,遂由儿子小吴继承债权并取得向普某等3人主张债权的权利,法院根据双方意愿积极组织了庭前调解。
调解过程中,干警首先向普某等3人释法明理,告知其债权人去世后,其继承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还款责任的法律规定,说明不存在“人死账清”说法。同时,劝说普某等3人换位思考,多考虑吴先生去世给家庭造成的实际困难,尽快还钱。眼看双方情绪有所缓和,干警趁热打铁,根据双方对借款金额无异议,主要矛盾点在利息的情况下,对双方就利息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年利息由原约定的3.85%降为3.45%,普某等3人偿还小吴本息共计97000元。
释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合法的债权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人继承后,有权向债务人主张,要求债务人承担还款责任。
该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分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记者:闵以荣 通讯员:范文华、马纯鸿
来源:云南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