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国首例单身女性冻卵案”迎来了终审判决。二审法院最终裁定:徐某上诉请求缺乏依据,依法予以驳回;同时确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无误,故维持原判。
【案情回顾】
该案源于2019年,徐某在北京某妇产医院进行身体检查,并要求冻卵,但该妇产医院以徐某为单身女性为由拒绝。徐某认为,该院拒绝为其提供冻卵服务侵犯了其一般人格权中的生育权,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歧视的规定,侵犯了其正当行使生育自主决定权和生育方式选择权,医院不应该以其暂时处于单身状态为理由剥夺其生育权利。徐某起诉要求,该医院停止对其一般人格权的侵害并提供冻卵服务。
【法院裁判】
二审法院判决认为: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的法定权利。本案中,徐某主张侵权之诉,主张其人格权受到医院的损害,具体而言为生育权、人格尊严及身体权受到损害。
在侵权法律关系中,判断是否构成侵权,应从损害后果、行为违法性、行为违法性与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等四个方面进行考量,缺一不可。一审法院以医院拒绝为徐某提供冻卵服务这一不作为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为由,认定不构成侵权。二审认为,一审法院的裁判理由具备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裁判理由】
卵子冷冻属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范畴,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重要内容之一,虽不作为一项单独的医疗服务项目进行审批,但实施亦必须符合国家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基本原则。本案中,徐某以“将来需要生育”为目的要求某妇产医院为其进行冻卵,不符合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目的、适应证与禁忌证等技术规范和伦理原则。因此,单独的冻卵并非经合法登记、许可的诊疗项目,目前开展这类医疗服务既违反了医疗临床诊疗规范以及部门规章,也违反了医疗卫生法律、行政法规。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不论是医疗机构,还是医疗卫生人员在开展医疗活动时,均应遵循医疗法律、法规、规章、临床诊疗规范、各类操作规范和医学伦理,不得开展禁止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如有违反,医疗卫生人员有可能受到相应处罚。因此,根据现行医疗法律、法规、规章、诊疗规范等,医院拒绝为徐某冻卵的行为,不构成对徐某侵权。
在有明确法律、法规、规章、诊疗规范作为依据,且国家有关部门目前对于非法开展人类辅助生殖采取禁止和打击态度的情况下,徐某要求某妇产医院违规为其冻卵,并在被拒绝后提起侵权之诉,其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应得到支持。
生育政策,包括人类辅助生殖等具体政策、规范的制定及修改,属于国家有关部门的职责范围。《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属于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的规章、诊疗规范、技术规范,也有医疗伦理的内容,其政策性、规范性、技术性、伦理性均较强,在目前尚未修订的情况下,医疗机构予以遵循,符合法律规定和一般认知。
随着我国生育政策的进一步调整,相关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诊疗规范、医学伦理规范等也可能作出调整。待条件具备后,徐某与相关医疗机构可另行解决相应争议。
综上所述,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律师观点】
保护生育权 冻卵绝非良策
广受关注的“单身女性冻卵第一案”近日获得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虽然已经尘埃落定,但关于冻卵的争议仍然存在。女性生育权和职业发展权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冻卵又能否成为化解矛盾的一剂“良药”?
我们通常所说的冻卵,指的是卵子冷冻技术,即对卵母细胞进行冷冻和超低温储存(一般储存在-196℃的液氮中),以治疗不孕症和保存女性生育力的一种医疗技术,属于辅助生殖技术的衍生技术。
目前,基于法律和医疗规范的要求,我国卵子冷冻技术主要应用在以下两个场景:
一是在试管婴儿治疗周期中的取卵当日,男方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及时提供精子,女方可将取出的卵母细胞紧急冷冻保存,或者用该技术将取出的剩余卵子保存以备用等。二是有生育需求的癌症患者,在手术、放化疗治疗之前,经过评估后,可利用卵子冷冻技术进行生育力保存。
冻卵技术也并非绝对安全,其仍然存在包括但不限于如下风险。取卵时过度刺激卵巢,严重时可危及生命;麻醉意外,严重时可危及生命;内脏损伤、出血风险,严重时可危及生命;内脏感染、盆腔粘连;不能完成取卵;取卵、冻卵、解冻造成卵子损伤等,导致不能受孕、胎儿异常、新生儿缺陷等。
2001年8月1日起施行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也规定: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对于现实中存在的因女性生育带来的职场竞争力下降、就业歧视等问题,并不能通过冻卵推迟生育得到解决。放开冻卵,反而可能增加职场女性压力,导致一系列健康、伦理和社会问题。
单身女性以推迟生育为目的实施冻卵,可能带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问题:
一是应用卵子冷冻技术存在健康隐患。与男性生育力保存技术不同,女性卵子冷冻技术是有创性操作,技术实施难度大于冻精。在取卵和卵子冻存、解冻、移植过程中均存在技术风险,例如促排卵药物应用可能带来的卵巢过度刺激综合征以及手术取卵操作的出血和感染风险,危害女性健康。35岁以上高龄孕产妇发生妊娠期合并症、并发症以及出生缺陷的风险将会显著增加,为单身女性冻卵有进一步延后女性生育年龄的可能性,但不利于保障女性和子代健康。
二是以延迟生育为目的的卵子冷冻技术应用在学术界依然存在较大争议。由于该项技术起步较晚,受开展时间所限,卵子冷冻技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尤其是子代安全性仍然需要长期随访资料进一步证实。美国生殖医学会、欧洲人类生殖与胚胎学会均认为没有足够证据支持女性以推迟生育为目的应用卵子冷冻技术,并明确提出商业化推广卵子冷冻技术可能会给晚育女性带来虚假希望,造成女性进一步推迟生育计划。国外相关人群研究表明,卵子冷冻技术的成功率随女性年龄增加而下降。
三是严防商业化和维护社会公益是辅助生殖技术实施需要严格遵循的伦理原则。超出医学指征、将辅助生殖技术作为商品向健康人群提供,会不可避免地促使该技术以营利为目的,进而导致的技术滥用。目前部分媒体使用“后悔药”“生育险”等说法对卵子冷冻技术进行渲染,容易产生误导,进而带来技术滥用的风险和不良社会影响。
综上,从保护女性身心健康的角度考虑,适龄婚育才是最为理性和健康的选择。“冻卵”并不是保护女性生育权的良策,在全社会营造适龄生育的良好环境,才是对女性生育权、母婴健康权的保护。引发全社会对女性职业发展和生育选择之矛盾的关注,推动问题得到真正解决,也正是本案的意义所在。
文:健康报记者 连漪、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 聂学
编辑:连漪杨真宇
校对:马杨
审核:秦明睿徐秉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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