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涉黑案中如何认定洗钱罪?
杨某曾于2016年初至2016年7月在穆某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上班,同年4月至离开穆某公司期间,其将自己名下银行卡交给穆某使用。
在借用上述银行卡期间,穆某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套路贷”为手段,对借款客户实施敲诈勒索、抢劫等犯罪活动,用该账户收取被害人钱款62600元。
案发后法院判决认定,杨某构成洗钱罪。
忠民律师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对于上游犯罪为涉黑犯罪的洗钱犯罪的认定,应当把握以下两个方面:
1.主观方面,重点审查行为人对于上游涉黑犯罪行为是否具有主观明知,而对于“掩饰、隐瞒”这一主观故意,除明确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以外,可通过客观行为进行综合认定。
在实践中应注意的是“明知”并非“确知”,尤其对于涉黑犯罪,行为人能够认识到其行为对象的是通过有组织的,多人实施暴力或暴力胁迫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再结合行为人过往经历、与组织成员的关系、参与犯罪活动的程度等全案情节,做综合判断较为妥当。
2.犯罪数额方面,应以行为人掩饰、隐瞒的,能够查明的涉黑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数额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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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八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二十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