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破解他人芯片并大量制售侵权芯片,如何定性?
被害单位某微电子公司享有“沁恒微USB转串并口芯片CH340内置固件程序软件V3.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并将该软件应用于所生产、销售的CH340芯片中。
上述芯片系某微电子公司的拳头产品,市场占有份额巨大。
被告单位某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于2003年成立。
2016年,被告人陶某作为某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的销售人员,发现某微电子公司的CH340芯片销量大,遂从市场获取正版CH340芯片交给某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
被告人许某作为某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生产经营等全部事务,其在明知某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未获得某微电子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决定反向破解CH340芯片并进行生产、销售。
某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委托第三方公司对CH340芯片各层电路布图进行破解提取GDS文件,再委托其他第三方公司进行复制、生产、封装,上海某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检测合格后以GC9034型号芯片对外销售谋取不法利益。
2016年9月至2019年12月,某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已生产并销售的侵权芯片830余万个,非法经营数额达730余万元。
其中,陶某明知是侵权产品仍对外销售780余万个,销售金额680余万元。
经抽样鉴定,侵权芯片中的固化二进制代码与某微电子公司上述计算机软件源代码经编译转换生成的固化二进制代码相同,相似度100%。
其后,法院判决:
一、被告单位某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犯 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被告人许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六万元;被告人陶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扣押在案侵权产品芯片条63条、芯片盒30盒、GC9034芯片25000个予以没收。
以二进制代码形式固化至芯片内的代码化指令序列享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受到著作权法及刑法保护。
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反向破解受害人芯片,提取其中的文件并进行复制生产、对外销售,符合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以 侵犯著作权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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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八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二十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我的优势:对刑事案件具有精准的判断力,擅长挖掘刑事案件的辩护要点,以及亲力亲为办理案件。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