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生下双胞胎后,男方父母出资120万用于他们购买房屋。后夫妻离婚,男方父母起诉二人要求共同还款。近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民间借贷纠纷作出维持一审判决。尽管有“借条”,依然认定对二人的赠与,女方不承担还款责任。
小陈与小倩婚后于2020年生育一对双胞胎女儿。2021年,小陈夫妻俩为改善居住环境,决定购买一套总价210万元的房屋。购买前,老陈夫妻将名下一套房以110万元价格出售,并将110万房款连同另外10万元一同转账至小倩名下。
2024年6月,小陈与小倩感情不和离婚,约定房屋归小倩所有,小倩补偿小陈90万元。同年8月,老陈夫妻二人以民间借贷为由,将小陈与小倩诉至法院,要求归还购房出资120万元,并提供一份小陈书写的借条,载明:“今借到爸爸妈妈120万元,用于购买房屋。今后若爸妈需要,我或者小倩将归还此款”借条落款日期为2021年某月某日,但借款人仅有小陈一人签名。
庭审中,小陈认可该借条,称其在借款时征求了小倩意见并出具该借条,同意归还借款。小倩辩称对该借条不知情,此前也不知道借款一事,直到开庭才看到这张借条,自己未在借条上签字,该借条应当是伪造的。关于购房的120万元,系老陈二人在得知她生育了双胞胎后,为帮小夫妻改善居住环境而转账,在转账时并未表明借款,且买房时自己父母也出资30万元,该120万元是对二人的赠与。
通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认定父母对子女的出资性质时,不能仅凭子女一方出具的借款凭证,而是应按照法律规定和举证规则严格认定。该120万元应当是赠与,理由如下:首先,民间借贷成立应当具备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两个要件,而原告提供的借条仅有小陈一人签字,而小陈与老陈二人的关系较为特殊,其单方签字的借条证明力较弱,加之小倩辩称对该借条并不知情,无法证明小倩具有借贷合意。其次,借条落款日期为2021年某月某日,此时小陈与小倩关系较好,借款120万元的重大决定,应当由夫妻二人共同决定。虽小陈主张其在出具借条时取得了小倩的同意,但小倩辩称此前并不知情,小陈亦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小倩此前知道借款一事。最后,债权人要求债务出具借条的目的在于明确法律关系。老陈二人让小陈出具借条的目的在于对款项的谨慎和不放心,但只让与其身份关系更为紧密的小陈签字,而未让身份相对疏远的小倩签字,这一行为有违常理。
综上,法院认定老陈二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120万元出资系借贷,应当认定为赠与,因此小倩不承担还款责任;至于小陈自愿归还120万元,表明其与老陈二人另行达成合意,应当由其个人偿还。老陈二人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了,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性质认定,即有约定按照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对夫妻二人的共同赠与。
二审合议庭审判长刘丽云指出,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住房或者向子女提供资金帮助是社会常态,具体判断出资性质时,可从以下几方面考量:一,父母在出资时若明确约定出资性质,则应根据约定作出认定;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则视为对子女及其配偶的共同赠与。二,对于子女及其配偶共同签名的借条,应认定为父母与子女及其配偶达成借贷合意;对于出资方子女单方出具的借条,应考察借条的形成时间、借条金额、款项用途等因素。三是平衡父母利益与子女及其配偶利益。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任国勇 通讯员 刘勇建 吴振宇
校对 陶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