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陈军(化名)的朋友圈突然出现“自由真好”四个字。熟悉他的人知道这四个字的背后,是他已经解除社区矫正,重新获得自由。而同为矫正对象的杨洋(化名)却在接受矫正期间被收监执行,结果与陈军截然相反,这是为什么呢?
我国法律规定,社区矫正是指针对被判处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这四类犯罪行为较轻的对象所实施的非监禁性矫正刑罚,直白一点讲,社区矫正就是刑罚不在监狱,而是在社区。社区矫正对象在接到司法机关裁定到社区报到后,除了在社区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外,必须按时报告。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每周电话报告、每月到当地司法所当面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每三个月提交一份矫正小结。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应当立即报告。”花溪区司法局相关人士表示,社区矫正对象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不得出境、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区县、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区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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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溪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检察官表示,社区矫正是我国刑事司法体系中贯彻宽严相济政策、促进罪犯再社会化改造的重要举措,但其根本前提在于矫正对象能够真诚悔罪、遵规守纪。缓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再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不仅将严重破坏社区矫正制度的司法权威,更将直接导致缓刑撤销并承担实刑后果。
陈军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在接到法院判决后,认真按照社区矫正规定,终于按期解除矫正,获得自由。
与陈军结局相反,同为社区矫正对象的杨洋,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在居住地进行社区矫正。在接受矫正期间,杨洋却违规外出被司法行政机关训诫一次,还故意伤害他人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检察机关在开展检察监督中依法立案审查,向司法行政机关制发《收监执行检察意见书》。杨洋被法院依法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
“缓刑不是‘自由身’。”对陈军和杨洋在矫正后的两种截然相反的结果,花溪区检察院刑事检察部检察官表示,缓刑是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刑罚执行制度,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需严格遵守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管规定,违规违法行为可能成为撤销缓刑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规定,社区矫正对象违反禁止令、脱离监管、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等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给予训诫、警告、治安管理处罚,或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社区矫正对象应该珍惜改造机会,社区矫正的目的是帮助矫正对象回归社会,检察机关将持续强化监督,对严重违规者坚决依法提出收监建议。”检察官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考核奖惩。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表扬。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结果,可以作为认定其是否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是否严重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建议:
(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罗华
编辑 郑康宁
二审 徐微微
三审 覃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