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课上进行羽毛球双打练习时,一名高三学生被击破眼球,于是将挥拍的同学与学校诉至法院索赔19万余元。同学和学校需要为此担责吗?日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下称浦东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健康权纠纷案。
练习羽毛球时被击破眼球
2021年11月,上海某中学高三学生李华(化名)与同学王伟(化名)在体育课上进行羽毛球双打练习。期间,王伟反手击球时不慎击中右前方李华的左眼,导致李华左眼眼球破裂,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后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李华将王伟与学校共同诉至浦东法院,索赔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家属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9万余元。
李华认为,王伟击球挥拍动作“过大过激”,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应对其伤情负直接责任。学校作为体育活动的组织方,未在运动前指导学生站位、挥拍等动作,且上课时缺乏巡场监督,应承担补充责任。此外,自己受伤时正值高三关键阶段,眼球破裂对高考、未来前途都会产生重要影响。
王伟辩称,自己的挥拍属于正常回球,并未违规。羽毛球运动本身存在一定风险,而李华自愿参加,应视为接受潜在的受伤风险,其受伤应当适用“自甘风险”规则。赛场情况多变,双方注意力均在球上,自己并无伤害李华的故意或重大过失,且李华擅自进入其击球范围,自身也存在过错。事故发生后,其家人已及时看望李华并支付2000元慰问金。
学校辩称,学生每学期可自选羽毛球课,老师在课上教授专业技巧,李华作为高三学生,此前曾多次参与该课程。事发当天,虽有教师在现场指导,但事故发生于瞬间,无法通过现场管理完全避免。李华受伤是由于其自身活动越位,进入了王伟的区域内。事发后,老师进行了及时处理,学校也积极协助李华办理保险理赔。羽毛球运动是具有一定对抗性的运动,李华受伤属于意外事件,应由其自行承担相关风险。
审理中,基于人道主义,王伟表示自愿再给付20000元,学校亦表示自愿给付5000元。
为何适用“自甘风险”规则?
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王伟是否应当对李华的受伤承担侵权责任,以及学校是否存在相应过错。
法院认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其他参加者对于损害的发生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责任。本案中,李华自愿参加羽毛球课并自由组队进行双打比赛,该项运动本身存在风险,李华作为高三学生应具备风险预判能力,且无证据证明王伟存在违规或重大过失。因此,根据《民法典》规定的“自甘风险”规则,王伟不承担责任。
至于学校是否存在相应过错,法院认为,李华事发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受伤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需由李华举证证明学校存在过错,而学校的教育、管理职责也应以合理性为限。事发后,学校及时处理并将李华送医,已尽救助义务。此外,李华曾多次参加羽毛球课,应对基本动作规范有所了解,要求老师在双打比赛中实时纠正动作细节过于苛责。据此,学校亦不承担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李华的全部诉请,对王伟和学校基于人道主义自愿给付金钱的行为予以照准。一审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
浦东法院川沙人民法庭法官杨艳军表示,《民法典》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适用该规则需满足参加活动的自愿性、活动本身的风险性以及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等要件。本案中的羽毛球击球致害行为,满足了以上免责要件。学校作为活动的组织者,虽然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职责,但该责任应以合理为限。
我国《民法典》确立“自甘风险”规则,其目的在于避免过错责任制度对文体活动的不当限制,保障并促进相关文体活动的正常开展。从司法的角度认定活动参加者一定条件下免责,以及校方责任的合理限度,既能保障学校顺利开展体育活动,也有助于学生专注锻炼、健康成长。
来源:新闻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