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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刑事诈骗,即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从以上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的定义来看,二者都是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致使他人产生认识错误。
因此,二者的相同点就是在行为上都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正是因为二者在行为上的相同点,才导致了实践中对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很难区分。
所以,正确区分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的不同点,才是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关键。
一、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的目的不同
1.刑事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非法占有是指无合法根据取得、控制他人财物。其本质是无偿或者以极小对价取得财物,即“不劳而获”。
从《刑法》中的诈骗罪以及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来看,这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欺骗行为,都是无偿或者以极小对价取得财物的。
那些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欺骗行为,有没有构成犯罪的?
有!
比如骗取贷款罪,即是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虽然也有可能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但却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目的是同银行订立贷款合同,并取得贷款,并不是非法占有贷款。
当然,并非所有的“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欺骗行为都构成犯罪。是否构成犯罪,根据罪刑法定原则,需要《刑法》的明文规定。
比如骗购外汇罪,在由最高立法机关颁布的单行刑法规范《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于1998年12月29日施行前,以欺骗手段购买外汇是不构成犯罪的。
2.民事欺诈的目的是发生、变更或消灭某种民事法律关系
比如通过虚假宣传,达到与对方签订合同的目的。实践中,房地产销售人员经常对购房者吹嘘各种优势,却又不能写进购房合同,事实上也很少兑现。
又如在履行合同中,虚构事实,达到拖延履约数量或者时间的目的。
二、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的后果不同
1.刑事诈骗的后果是给被害人造成数额较大以上的财物损失。
实践中,诈骗犯罪分子很少有能够将被骗财物退回的。就算有,也是案发后才勉强退赔,或者由其他人帮助其退赔的。
故大多数被诈骗的被害人都遭受了数额较大以上的财物损失。
2.民事欺诈的后果是导致他人与欺骗行为人发生、变更或者消灭了某种民事法律关系。
比如,因为受到欺骗做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购买了自己不需要的东西。像某些美容机构销售某些美容服务项目。
又如,某些公司忽悠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三、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的责任不同
1.刑事诈骗的行为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刑事诈骗是犯罪行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而数额较大、巨大和特别巨大的金额一般分别是5千元、5万元和50万元,经济发展情况不同的地域,其标准可能不一样。
2.民事欺诈的行为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的救济手段不同
1.遭遇刑事诈骗的被害人只能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刑事程序获得救济。
一般来说,遭遇刑事诈骗的当事人,无法通过民事诉讼、仲裁获得救济。否则,根据刑法的谦抑性,不宜用刑事手段介入可以通过民事途径解决的经济纠纷。
2.受到民事欺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仲裁解决纠纷。
比如,购买了自己不需要的东西,可以协商退货。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撤销买卖合同。
总之,看一个案子是经济纠纷,还是诈骗犯罪,可以综合看以下三点:
一看行为人是不是“不劳而获”。如果实施欺骗的行为人是无偿或者以极小的对价获得数额较大的财物,则很有可能构成诈骗罪。
二看被害人交付财物后获得了什么。如果被害人虽然被骗,但其获得了与其所交付财物的价值大致对等的商品或者服务的,那么这个案子基本上是经济纠纷。
三看被害人发现被骗后能不能通过民事途径获得救济。如果被害人可以通过民事途径获得救济,那么这个案子也可能是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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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8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21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其优势:对刑事案件具有精准的判断力,擅长挖掘刑事案件的辩护要点,以及亲力亲为办理案件。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