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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如何认定网络云盘中淫秽物品的数量?
2015年4月,被告人梁某勋在淘宝网上开设网店,经销相关软件和供他人进行网上信息存储、读取、下载的云盘。
2015年5月11日,梁某勋在该网店以28.8元的价格向章某某出售了含有视频、图片资源的百度云盘。
经鉴定,该云盘内所含的视频906部、图片24张属淫秽物品。
2015年5月间,梁某勋通过该网店向颜某等19人销售含有视频、图片的百度云盘,获利9000余元。
公安机关对上述云盘中所含的视频、图片进行抽样提取,经鉴定,所含的视频316部、图片24张属淫秽物品。
其后,一审法院以被告人梁某勋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梁某勋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以梁某勋犯 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改判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认定贩卖淫秽物品的数量标准是淫秽视频文件的个数,而非淫秽视频载体的个数。
网络云盘本身并非文件,而是文件的存储中介和载体,应当以网络云盘中实际存储的淫秽视频文件数量来认定贩卖淫秽物品的数量。
贩卖含有淫秽电子信息的网络云盘类案件应当充分考虑案件的各种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恰当量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行为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第二条明确规定,对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案件, 量刑时,不应单纯考虑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数量,还应充分考虑传播范围、违法所得、行为人一贯表现以及淫秽电子信息、传播对象是否涉及未成年人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恰当裁量刑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如行为人具有利用网络云盘传播淫秽电子信息范围广、获利多或者有前科等严重情节的,仍可判处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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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8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21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其优势:对刑事案件具有精准的判断力,擅长挖掘刑事案件的辩护要点,以及亲力亲为办理案件。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