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为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合规高效流通使用,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印发《广东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建立健全广东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
《办法》共二十条,包括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的定价原则方法、定价程序、定期评估调整等内容,其适用范围覆盖全省行政区域内制定或调整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价格的行为,并明确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应有条件无偿使用。
公共数据运营服务怎么收费?
《办法》明确,按照规范程序获得授权的运营机构,对授权运营范围内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治理、开发,并面向市场公平提供数据产品和服务,可收取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
考虑到公共数据资源的公益属性与经济潜能,《办法》明确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实行分类分级管理、政府指导定价。省、市分级制定最高准许收入,数据主管部门在范围内制定上限收费标准,运营机构在不高于上限收费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既保障运营机构健康可持续发展,又防止其形成垄断利润,提升地市推动数据资源利用积极性。
运营机构合理盈利、超额扣减
《办法》建立了价格成本核算制度。制定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遵循覆盖成本、合理收益、安全可控、高效配置的原则,并兼顾下游市场承受能力与推动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在充分考虑经营成本、准许利润和税金的基础上核定最高准许收入,制定上限收费标准。运营机构最高准许收入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
考虑到公共数据行业发展变化快的特点,《办法》建立了定期评估调整制度。明确要对运营机构最高准许收入、上限收费标准开展定期评估,评估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上一周期内实际收入超过最高准许收入的部分,在核定下一周期最高准许收入时予以扣减,超出较多的,可在不同周期平滑处理。
《办法》明确,运营机构应在经营场所明码标价,定期通过门户网站等公示数据产品和服务项目清单及相关收费标准,及时调整定价过高、社会反映强烈的收费。加强对运营机构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价格欺诈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
公益事业应当有条件无偿使用
《办法》明确,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应当有条件无偿使用,具体按照数据主管部门要求执行。其中,公共数据资源及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平台的收益分配等不属于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范畴。
公用企业开展授权运营的,由其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上限标准制定及定价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