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5电影网专稿“我公司发现,存在不法分子冒充本片出品方、投资方等,以电影投资、版权认购、收益转让等名义进行非法融资的情况。”
近日,春节档电影《热辣滚烫》通过官方微博发布声明:该片第一出品方新丽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未授权任何个人、公司、机构以该片名义对外开展任何投融资合作,特提醒投资者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几乎同时,另一则“影视投资诈骗”相关消息也登上热搜: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兰州市公安局联合发布通告,公开征集“8·17”影视投资诈骗案件线索。
案件涉及4家公司,《怒海营救》等12部电影,主演包括、、、、等知名艺人。
涉案金额动辄上亿,受害者遍布全国各地,“影视投资诈骗案件”为何频频发生,套路几何?相关明星是否需要担责?普通投资者又能如何甄别信息,谨防受骗?
PART.1
涉案金额超7亿
热门大片深受困扰
针对上文提到的“8·17”影视投资诈骗案,负责侦办此案的民警在接受媒体采访时透露,目前已找到的受害者达到2100多人,遍布全国各地,被诈骗的金额少则十几万,多达数百万,目前合计涉案金额超过7亿元。
诸如此类的影视投资诈骗案早已不是第一次发生。此前,多地警方都曾侦办、通告过类似案件。比如,上海警方2023年就曾披露,近年来已办理了十多起该类案件,累计涉案金额超10亿元,受害人多达数万人。
很多热门影片也深受此类投资诈骗困扰。今年春节档的《热辣滚烫》不是孤例,往年的春节档电影,以及等热门大片都曾公开打假此类“投资”“融资”信息,澄清影片没有转让投资份额。
早在2021年《流浪地球2》热拍时,就曾有人在微博、朋友圈等渠道发布虚假融资信息。几大出品方也迅速发布联合声明:从未委托任何机构或自然人开展项目融资业务。
《流浪地球2》出品方联合声明
在《四海》上映前夕,导演韩寒也曾亲自发文对此类消息进行澄清:“我们《四海》,虽然制作成本不小,但我们几个稳定合作的出品方都有能力与信心把这个片子做好,盈亏自担,绝不会出现在外界向他人进行筹款,兜售,溢价售卖所谓份额等行为。”
PART.2
套路有多深
八旬老人投资百万仅收回四万
多达千人受骗,金额超亿元,违法犯罪分子是如何一步步诱骗投资者掉入电影投资陷阱的呢?多地警方都曾总结过几大常见套路:
1905电影网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8·17”影视投资诈骗案中提到的北京八毫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此前已涉及多起合同纠纷案件。相关《民事判决书》也详述了李某、乔某等通过该公司投资电影《麦路人》的过程。
李某于2020年3月被拉进某股票群,随后股票讲师声称股市将迎来下跌行情,号召大家投资影视行业,首先推出由黄庆勋导演,郭富城、杨千嬅等主演的电影《麦路人》。
讲师声称其去年带领伙伴投资人投资《误杀》,获得了投资额2.8倍的收益,今年跟其投资《麦路人》,成本2.2亿,保守估计票房15亿,可获投资额3至5倍收益。最终,李某投入10.9万元购买了该片0.05%的“收益份额”。
与李某类似,2019年,80岁的乔某同样在某荐股老师的“指导”下,投入110万元购买《麦路人》的“收益份额”。
然而,与资深讲师们宣称的大相径庭,《麦路人》于2020年9月17日在国内院线公映,累计票房仅1802.7万元。最终,乔某也仅获得了4.3万元收入。
负责侦办“8·17”影视投资诈骗案的民警总结,该案涉案人员早期都有大型影视公司的从业经历,对行业规则十分熟悉,他们大多仅从正规的影视公司购买了很小一部分电影份额(如10%或更少),再转包加价出售。
“从这些涉案公司中再购买所谓电影份额的个人,几乎不可能获得利润,本金也直接会亏进去。”
截止发稿时间,1905电影网通过某企业信息查询工具发现,“8·17”影视投资诈骗案4家公司均存在2-4次不等的经营异常记录。其中,北京八毫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存在多个限制消费令、失信被执行人(老赖)信息。
涉案公司经营异常记录
案件所涉及的12部电影中,仅有《麦路人》《诗人》4部上映,票房分别为1803万元、102万元、2.4万元和399万元。
PART.3
明星是否需要担责?
详解“影视投资诈骗”背后的法律问题
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常晶律师在接受1905电影网采访时表示,电影投资诈骗事件背后的法律问题,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完全假冒影视作品的出品方、投资方等相关工作人员,虚构影视投资项目骗取钱财,如《热辣滚烫》声明中表述的情况,涉案人员可能涉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等罪名,并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二是犯罪团伙与电影出品方、投资方存在关联,诈骗资金少部分确用于支付购买电影份额,但大部分用于诈骗运营和个人挥霍等,如兰州市公安局发布的线索征集通告中提及的情况,涉案人员仍然可能涉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等罪名,并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三是在诈骗犯罪之外,还有很多进行影视投资但血本无归的情况,主要涉及民事责任问题,如民事欺诈、民事违约等,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至于网友关心的明星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常律师认为,一般而言,不法分子假借投资特定影视作品之名进行诈骗,与该部影视作品和参演明星没有直接关系,明星对不法分子的诈骗行为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因此给明星造成名誉损失的,明星有权要求侵权人以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方式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在有人冒名行骗的情况下,一些影视公司和参演明星及时通过网络和媒体发布提示,提醒投资者谨防受骗,这既是在践行社会责任,也是在尽到合理的告知义务。
当然,如果电影制作公司、投资公司以制作电影为名实施诈骗、非法集资、欺诈等违法犯罪行为,明星本身也是制作方并参与或实施这些行为,则可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行政或民事责任。
最后,常律师也不忘提醒投资者,根据目前的行业情况,民间的个人投资者进行影视作品投资大多都是虚假的。而且从商业投资角度看,预期回报高的影视作品份额往往“肥水不流外人田”,一般不会面向社会公众融资。
此外,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凡是见到所谓“无风险”“高回报”“稳赚不赔”等表述和承诺的,大部分都是骗局。
广大投资者应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在电影投资中也可以向影视领域的专业律师和从业人员进行咨询。如果遇到诈骗等非法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并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