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阿克苏一资深驴友刘某,在未开发古道探险时不听劝阻连夜过河,不幸溺亡。家属认为同行驴友、卖汽油的养蜂人、入口驿站及当地文体局均未尽到责任,索赔85万余元。但法院一审、二审均驳回诉求,认定刘某需自担风险。本文结合案例细节、法律条款和网友热议,拆解这起案件背后的法律逻辑。(来源:裁判文书网) 一、事件复盘:资深驴友的致命抉择 刘某是个爱闯“无人区”的资深旅行爱好者。2024年8月,他独自来到伊犁某村镇,花260元向养蜂人陈某买了汽油后,便开启了徒步探险。途中他先后结识朱某、韦某,几经分合后,最终与韦某结伴而行。 8月30日晚,两人打算连夜过一条湍急的河,特意花800元/匹租了牧民的马,请牧民带路。偶遇的朱某见河水太急极力劝阻,牧民探路后也建议次日再走,但刘某发现河边全是石子无法露营,坚持要立刻过河。韦某和牧民没反对,三人随即动身。 行至河中央时,洪水突然将三人三马冲走。韦某侥幸被冲到岸边,可手机没信号无法报警,只能在树林休息到次日清晨,找到工作人员后立刻求助。最终警方在下游2公里处发现了刘某的遗体。 悲痛的家属认为多人需为死亡负责,将韦某、陈某、驿站及文体局一并告上法庭,索赔85万余元。
二、法律拆解:谁该为“探险险”买单? 法院审理后明确:所有被告均无过错,刘某需自担责任。这背后藏着三个关键法律逻辑。 1. 同行驴友:没故意或重大过失就不担责 家属质疑韦某“未及时施救”,但法律不这么认定。首先,韦某自救上岸后因手机无信号无法报警,次日一早就找人求助,已尽到合理救助义务——总不能要求他冒着生命危险连夜在陌生古道摸索吧? 更核心的是《民法典》第1176条的“自甘风险”原则 :自愿参加有风险的文体活动,只要其他参与者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就不用担责。户外探险本身就是高风险活动,韦某只是附和过河,既没强迫刘某,也无法预知洪水,自然不存在过错。 2. 卖油的与驿站:责任范围不能无限扩大 养蜂人陈某被追责,理由是“没做好导向服务”,这显然站不住脚。陈某只是卖了汽油,顺带提了句古道情况,既没承诺当向导,也不可能预料到刘某会强行过河溺亡,根本不存在过错。 至于入口驿站,其职责是登记、提示安全和提供餐食,安全保障范围仅限于驿站内。而涉事古道是未开发区域,并非经营性公共场所,驿站既非经营者也非管理者,自然不用为野外发生的意外负责。 3. 文体局:不是“安全保镖”,只对经营场所担责 文体部门被起诉,源于“未设警示标志、配救援设备”的指控。但法律规定,安全保障义务只针对“经营性公共场所”的管理者。这条古道尚未开发,不属于需要官方配备救援设备的公共区域,文体局压根不是责任主体。 简单说:《民法典》第1165条明确,侵权责任的核心是“过错” 。以上被告既没做错事,也和刘某的死亡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当然不用赔偿。 三、网友热议:探险边界该在哪? 案件判决引发激烈讨论,两种观点最突出: - 支持派:“自己选的路,后果得自己扛”有网友说:“朱某劝了,牧民拦了,能做的都做了,总不能把命绑在别人身上。”还有人吐槽:“现在是不是出了事都想找个‘背锅的’?养蜂人卖个汽油都要被起诉,太离谱了。”- 质疑派:“未开发区域就该彻底管起来”也有网友提出不同看法:“虽然驴友自己要负责,但未开发区域是不是该设物理隔离?光靠自觉不够。”类似案例中也有观点认为,若景区对未开放区域只设警示牌没拦围栏,可能仍需担责。 结论:探险的“风险单”,终究要自己签 这起案件给所有户外爱好者敲了警钟:“诗和远方”的背后,藏着“自甘风险”的底线。法院的判决不是冷漠,而是明确了责任边界——没人有义务为你的冒险行为兜底,同行者不是保镖,卖东西的不是向导,政府更不是万能保镖。 但争议也没结束:未开发区域该靠“自觉禁止”还是“物理阻拦”?驴友结伴时该怎么界定救助义务的边界?如果你是法官,会支持这样的判决吗?你觉得户外探险该做好哪些准备才不算“鲁莽”?欢迎在评论区聊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