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前端分类,后端混合的情况?
☛说完了《条例》中与大家最息息相关的关于投放行为的规定与相应处罚措施,接下来我们就要来说说大家比较关心的,也是最容易被造谣的垃圾全程分类体系建设中的一环——分类转运。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听过这样的说法,“分类后的垃圾是一股脑扔进垃圾车的”。这个说法似乎“信众”不少,它迎合了大家一些朴素的想象。那究竟会不会前端分类,后端混合呢?我们先看看《条例》是怎么说的。
在《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二十九条规定“收集、运输单位发现所交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收集、运输单位可以拒绝接收,同时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及时协调处理。”
(不符合分类质量的判定:《对不符合分类质量标准生活垃圾拒绝收运的操作规程(试行)》规定,在生活垃圾交付点拟交付的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等不同类别的垃圾中,明显混有其他类别生活垃圾,或混有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医疗垃圾的,该类别分类垃圾即不符合分类质量标准。)
其实上海市自2017年以来,就已开始实施对单位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垃圾按照有关规定“不分类,不收运”。一方面,可保障后续进入处置设施的各类垃圾满足不同处理工艺的要求;另一方也可倒逼管理责任人履职尽责,规范投放人的分类投放行为。
在《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三十条又写到“不得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不得将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
这就是对已分类的生活垃圾不能“混装混运”的规定。
收集、运输单位不得使用未涂装或未张贴标识的收集、运输车辆进行收运作业,不得收集与车辆标识不一致的垃圾容器内的垃圾,不得将已经分类投放的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两两混合或多种以上混合收集、运输。国家对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的收运有明确严格的规定,对违反收运要求的予以严厉处罚。在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时,不得将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
收运工作人员发现有混入现象时,应及时向所在区域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告,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督促管理责任人进行改正,待改正后再进行收运。
大家也可以观察一下身边,目前上海的四分类收运车辆是这样的。
在《条例》的规定下,清运车在接收以及运输的时候,就要依法进行分类运输。
另一方面,末端处置单位在接收生活垃圾时也是有一定标准的,这就倒逼了清运环节无法“混装混运”。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三条规定“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处置单位(以下简称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分类标准接收生活垃圾,发现所交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拒绝接收,同时应当向市或区绿化市容部门报告,由市或区绿化市容部门及时协调处理。”
这条提出了处置单位按照分类标准接收生活垃圾的要求,即“不分类,不处置”,与《条例》第二十九条“不分类,不收运”前后呼应,都是以拒收的方式,两头紧逼,构建本市全程分类投放、分类收运、分类处置的完整闭环体系。
按照本条规定,本市的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将分类处置要求纳入处置服务合同,并对收集、运输单位交付的生活垃圾种类和分类品质进行确认和检测,对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要求收集、运输单位做好分拣、筛选、沥干等整改处理措施,收集、运输单位拒绝改正的,市属处置单位应当向市绿化市容部门、区属处置单位向区绿化市容部门报告,市、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及时协调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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