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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生产、销售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肉类制品,如何定性?
2012年11月至2013年11月,被告人朱某林、周某宏夫妇在某市场门口收购死因不明且未经检验检疫的死狗108条,共计2115斤,后将所收购的108条死狗加价销售给被告人朱某华,销售金额共计6715.5元。
朱某华与被告人朱某根共同将死狗进行加工处理后,朱某华以6元/斤的价格将死狗肉销售给他人食用,销售金额共计7614元。
案发后,周某宏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其后,法院以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朱某华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判处被告人朱某林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判处被告人周某宏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并禁止被告人周某宏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收购、销售活动;
判处被告人朱某根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禁止被告人朱某根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收购、生产、销售活动。
生产、销售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被告人作为经营者对食品来源负有说明义务,对被告人无法提供涉案动物的死因和合法来源,仅辩称可凭自身经验来判断动物死因,结合其他在案证据亦无法认定涉案动物死因明确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认定涉案动物“死因不明”“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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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八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二十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