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位网友在私信中咨询我的问题。我国现在的养老金计算办法,是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即国发[2005]38号文件的规定精神来制定实施办法和计算的。对于不同时期办理退休的人员,养老金的计算办法也是不一样的。
按照网友提出的问题,他在1996年12月到2016年4月属于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2016年8月到2024年8月在企业工作。在办理退休时,1996年12月到2014年9月期间的工龄有17年10个月,在这期间,由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还没有正式实施,只能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2014年10月开始在事业单位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到2016年5月,2016年5月到2024年8月在企业工作。2024年9月在办理退休时,社保局认定视同缴费年限17年10个月,实际缴费年限9年11个月,累计缴费年限为27.75年。
但在某地办理退休计算养老金时,只有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没有计算过渡性养老金。当地社保部门以当地规定解释称:只有1998年6月1日之前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才能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社保局这样的计算方式合理吗?
对于有视同缴费年限的朋友来说,由于视同缴费年限期间没有实际缴纳养老保险,没有实际缴纳养老保险,其实就没有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是以实际缴费的比例的来计算本金,按照本金的年限和金额来计算资金利息的。如果视同缴费年限只计算基础养老金,不计算过渡性养老金。不但视同年限期间没有个人账户养老金,对于退休人员来说,这个损失是比较大的。
对于视同缴费年限的处理方式,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之间,涉及到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衔接过渡问题,各个地方都是采取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方式来弥补视同缴费年限没有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损失,只是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办法不同。
对于过去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编制内工作人员,只要是通过正常途径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前的工龄,都要计算为工作年限,要视同缴费年限。凡是有视同缴费年限,就要计算过渡性养老金,这是各地通行的做法。
在各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都是按照国发(1997)28号文件,国发(2005)38号文件的规定来制定实施细则的。在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本决定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制订具体的过渡办法,并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虽然这个文件规定是指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之前参加工作,在国发(2005)38号文件实施之后退休的人员,这里有一个明确的时间界限,实际上就是指在当地确定的企业职工个人账户建立之前参加工作或是参保的人,才能计算过渡性养老金。
但在这个案例的参保人,不完全是企业职工,有事业单位工作经历,而且在事业单位工作年限达到了17年10个月,这是在机关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建立之前的视同缴费年限,与一直在企业工作的职工有比较大的差别。这17年10个月的工龄,既然认定属于视同缴费年限,就要计算过渡性养老金。
综上所述,这位过去一直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编制内人员,2016年5月以后到企业工作,2014年9月30日之前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限要视同缴费年限,即使是在企业办理退休,这17年10个月的视同缴费年限也应该计算过渡性养老金。以当地的规定,只有1998年6月1日之前的视同缴费年限才能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说法是错误的,可向上级人社部门,社保部门申请行政申述。